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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慧,摧毁的是什么?

二是摧毁了法律人之间信任度。有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才有对法律公正公平的信任度和认可度。有对法律执行者的认可度,才会确立起法律人之间的信任度。从实践来看,律师、法官之间应该有着默契的信任度和认可度的。很少听到过哪个律师与法官庭上庭下打架骂街的事情发生。并且,这些年检法两家一直在为律师执业创造着和谐安顺的环境,这是建设共同体的一个良好的基础。

试想,一名律师对法官都不信任,你还指望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吗?因为法官有对案件最终的裁量权。你律师对所承办的案件成功与否,最后都得听法槌的最后一响!这个事件中,崔慧作为申请执行人为解决本人的诉求来到通州法院第二审判区,本身是个很正常的事情。但从其后发生的一系列动作、冲突,都让此事在崔慧激化的行为下演化成了一件不该发生的故事了。事件中说崔慧是名律师,网络标题党式的“法官打律师”的网讯,在秒杀内就引发了轩然大波。不知事实真相的人们会问是不是法院“耍大牌”啊?再联想下去,近年来,一些瑕疵案件的不断出现,更让人们对法律机关法律人产生一种信任的危机。

因此说,“法官打律师”的事件,既让律师与法官之间出现了隔阂,也让法律人之间出现了信任的裂缝,事件本身的影响力已并不是法律人之间的事情了,更上升到法律的信仰、法律的信任问题了!

三是摧毁着法律人的形象。我们庆幸调查结果的是“法官没打人”!但无论哪一方面有理,这件事本身又都是输了形象的事件!

如果事实成立,那么法官在人们心中的“法老大”的墨镜形象就会树立起来。毕竟法官有最后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程序最后一道关口在法官的法槌之下走完。一下子,法律人的形象、国家机关的形象在人们心中打了折,失了分。

如果事实不成立,那么,就是善辩的律师的一人形象牵扯到整个律师的形象损毁。因为,真正的事实在告诉人们,律师是会撒谎的,律师是会撒泼的,律师是会偷换概念的,律师就是这样的大庭广众之下做出了如此行为。那么,你说还谈什么律师的公众形象呢?

撒泼式讨说法,泼妇式闹公众场合,无论有理无理,只能说是不明事理,只能说是破坏规矩。更为甚者,又通过各种媒体把这种负面的影响扩散下去,煽动、蛊惑,甚至发动本行业内人士形成一种影响公正调查的舆论态势,给当事人、当事机关造成不应有的精神、物质的伤害,那就不是一个事件的事情了,那可能就会上升为案件的高度了。这个,我是不是应该对作为律师的崔慧说一句“你懂得”呢?

四是摧毁了法律人共同体发展建设中的良性互动关系。现在,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有一个词儿比较火,那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词,曾是已故的法律的燃灯者法官邹碧华的美好夙愿。在2014年1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律协民委会和知识产权委员会双年会上,邹碧华曾发表过“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构建法律共同体”的主题演讲。在那次的演讲中,他提出了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尊重是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起点,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代表着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代表着社会的公正程度。早在2010年,邹碧华时任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院长时,长宁法院出台了《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当时也引发律师界的震动。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推出《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就是希望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有更加良性的互动关系。

事实上,律师与法官一个在辩论,一个在裁判,一个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自身的利益,一个在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人间的正义,不管身份如何,不管立场如何,都是法治社会的维护者。在利益上可能各取所需,但在法治的精神上都是向往着公平公正的。

其实,这些年,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机关都在打造着法治建设的美好图景。律师的执业环境一天比一天好。2014年12月23日,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经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印发于全国检察机关遵执。并且,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整治活动中,也把营造律师的执法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应该说,在法治建设的路上,检、法两家在保障律师的权利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努力,我们法治脚步的进程越来越宽敞,执法司法环境越来越好,这应该是国人的幸事。

但好的法治蓝图还需要靠我们法律共同体的人来遵守并维护。如此发生“法官打律师”的事件,又谈何和谐彼此的关系?又谈何把持公平公正?又谈何有通顺通畅的法治直通车?谈何让法律直达当事双方心底的光明?

社会的和谐应该是法治的和谐,法治的和谐应由全社会公民来共同维护,特别是作为法律人更应走在前列。如果法律人在法治内破坏着法治,试想,我们美好的法治梦想的路将会走多久?

事件已经过去,真理珍存心底。发生什么不发生什么并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每一名法律人应该多多思考我们不该摧毁什么,我们应该多多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建设什么栽种什么培养什么,这才是事件过后的思考……

法治的路还很长,且思且践行……(作者:何其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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