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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拍孔子图也有版权?广州一法院:涉案照片不具有独创性

据广州日报消息 4月22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发布了《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白皮书,并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因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引起的纠纷。淘宝seo怎么做

在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公司)的“中国图片库”中,有一幅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近日,全景视觉公司发现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开设的新浪微博账号使用了这张照片为配图,诉请蓝海豚游船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全景视觉公司表示图片库中的孔子高清翻拍图,是摄影师拍摄孔子画像图所得,独创性在于素材的选择、正面平视的拍摄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闪光设备使得拍摄图像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

图片来自广州日报

图片来自广州日报

越秀法院认为,判断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以具备独创性为前提要件,包括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方面;同时,摄影作品归入艺术作品则意味着其需具有艺术性和一定的审美意义。根据全景视觉公司所述及照片显示,涉案照片系摄影师对孔子画像图拍摄形成,采用正面平视角度,并使用闪光设备使照片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可见,该照片的拍摄出发点和最终呈现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现孔子画像图,是对该画像图的复制翻拍。

但是,基于该目的,无论何人、何时对孔子画像图进行拍摄,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几无差异。故而尽管摄影师在拍摄中投入了劳动努力,但该劳动努力并不能体现出摄影师的个性创作,该拍摄过程和拍摄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艺术性和审美意义。

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虽然全景视觉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中国图片库》包含该照片,但由于我国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仅对作品作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其独创性,不能以进行过登记即认定具有独创性。故驳回全景视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 马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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