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0年10月到市区某学校从事校车驾驶工作,双方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每天的工作任务是接送教职员工从学校本部前往新校区,一天一趟,一周六天。王某每天早上8点出车,11点30分左右完成接送任务。
2012年8月,王某向学校提出辞职,并要求学校支付工作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纠纷发生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定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一周总工作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的问题,也不存在支付双休日上班的加班工资问题。据此,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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