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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为父复仇案”之争(郑学富)

  在唐朝武后时期,在一家驿站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死者为当朝御史大夫赵师韫,凶手为驿站的服务生徐元庆。堂堂朝中大员被杀,一时成为爆炸性新闻。徐元庆为何要谋杀赵师韫呢?

  赵师韫曾在同州下邽(今陕西渭南)担任专管地方治安工作的县尉。徐元庆的父亲徐爽因为犯罪被赵师韫处死。史上没有记载徐爽因何罪被杀、赵师韫是否执法过度,但从此案的走向和争论的焦点推测,徐爽有可能罪不至死,有冤情。徐元庆也曾申诉上访,而有关执法部门不作为,致使徐元庆走向极端。不久,赵师韫升任京官,任御史大夫。

  徐元庆看到杀父仇人不仅没受到惩罚,反而还官场得意,他暗下决心: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于是隐姓埋名,到一家驿站做起了服务生。因为他知道,只有在驿站才有接近赵师韫的机会。终于机会来了,赵师韫因公事出差住进了这家驿站。徐元庆暗藏利刃,趁为赵师韫服务之机,手起刀落,一招致命,报了杀父之仇。徐元庆犯案后没有逃逸,而是自缚其身,主动到官府投案自首。

  朝廷命官被杀,不仅惊动了朝廷,而且在民间也是不胫而走,议论纷纷。在朝廷中如何治徐元庆之罪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人说杀人偿命,也有人说其动机有情可原,孝感动天,当朝是以德治国,以孝治天下,不仅要判徐元庆无罪,而且还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宣传。武则天权衡利弊,表态说:“徐元庆孝心可鉴,赦其无罪,该案到此为止。”

  然而,这时有一个人站了出来,力排众议,写了一篇《复仇议状》上奏武后,这就是时任右拾遗的陈子昂。他在文中指出,徐元庆谋杀之罪,案情清楚,依据国家法律,应当处死,这是国家统一的法规。执法不能两样,徐元庆应该伏罪。但是,据《礼》,父仇不共戴天,也是国家勉励人尽孝的教化内容,徐元庆是为父亲报仇,是对父亲的一片孝心才让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果因此而赦免了徐元庆的罪行而让他快乐地活着,就是磨灭了他的德行,损伤了他的义节,就不是所说的杀身成仁,舍身全节的节操了。因此,陈子昂建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按照刑律处死徐元庆,然后在他的墓前立碑表彰,赞颂他的美好节操和一片孝心。

  陈子昂的建议看似巧妙地解决了“礼”与“法”的冲突,也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最后徐元庆一案按照陈子昂的建议做了判决。为青史留名,陈子昂还要求朝廷将《复仇议状》“编之于令,永为国典”,此请求也得到了满足。

  可是,大约100年之后,时为礼部员外郎的柳宗元翻阅文献时得知此事,忍不住想为徐元庆翻案,写了一篇《驳复仇议》。在文中,柳宗元引经据典,指出“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说明陈子昂的主张自相矛盾,赏罚不明,悖礼违法,造成混乱。

  柳宗元主张应查清案情,理出是非,该是谁的罪就是谁的罪,不能含糊执法。柳宗元分析说,如果徐爽“不陷于公罪”,而赵师韫杀他纯粹是因为私怨,滥用公权,杀害无辜,而州官没能将他治罪,司法机关也不加以过问,那就是“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老百姓喊冤无路、告状无门;如果徐爽“不免于罪”,赵师韫杀他便是严格执法,徐爽并不是死于赵之手,而是死于法律。有人杀害依法办事的官员,那便是跟法律作对。这样的人,就应该抓起来判死刑,“而又何旌焉”?

  柳宗元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但是,他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柳宗元指出,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恪尽孝道,为义而死,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此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而陈子昂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奏议是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

  在柳宗元的层层剖析之下,陈子昂的论点土崩瓦解。《驳复仇议》堪称驳论文的上乘之作,被作为定论收入唐朝的法律文献内,后来被收录进《古文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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