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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CD级有多可怕!你知道吗?



如果纳税信用等级被主管税务机关评为了C级或D级,在发票领用、税收优惠、日常管理等多个方面将受到限制。

D级不能网上勾选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纳税人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只需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目前,只有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需要进行扫描认证,不能网上勾选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C级D级领用发票数量受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而纳税信用C级、D级纳税人则不能享受上述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的便利。

C级D级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等即征即退优惠

(一)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二)不能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三)不能享受安置残疾人等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文件明确,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

C级D级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24 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其他限制和惩戒措施

1、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2、纳税信用D级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政策依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3、纳税信用D级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异常名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4、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采取多项管理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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