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举例:某企业属于加计抵减行业,2019年5月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当月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票,不含税价为50万元,除此外无其他抵扣,上月增值税留底4万元。则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00*6%-50*13%-4=1.5万元 >加计抵扣=50*13%*10%=0.65万元,所以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5-50*13%*10%=0.85万元,
其会计处理如下: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取得进项:
借:库存商品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
贷:银行存款56.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1.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
次月申报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
贷:银行存款0.85
其他收益0.65
另外需要说明:增值税加计抵减收益即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收收入,又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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