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即停止射击;事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本行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守库、押运人员为保卫国家财物使用武器进行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无关人员。 三、守库、押运人员必须提高警惕,遵纪守法,严防枪支、弹药丢失或发生其他事故。 非执行任务时,不得携带、使用武器,严禁个人携带武器外出。 四、不按本规定任意开枪或失慎走火造成人身伤亡时,对肇事者应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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