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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办案实务中,财产的执行总是令人头大,下面我就从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涉及到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罚金、没收财产,赃款赃物的追缴,清偿转让的追缴,清偿顺序以及案外人异议几个方面来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1、对于侦察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2、对侦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察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罚金、没收财产

1、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2、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财产刑被撤销的,已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赔偿。

赃款赃物的追缴

1、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2、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置业,对由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法院应予追缴;

3、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法院应予追缴。

清偿转让的追缴

被执行人将已被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清偿顺序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绝对优先)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应当在上述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外人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A座1519

联系电话:151541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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