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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交易: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第十三种方式:托管

文章来源于公众号: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观察

一次成功的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往往是多种技术手段的组合。根据不同的交易背景和各方诉求选择适当的收购方法是控股权交易的关键。早前,我们在2018年壳交易深度报告(3)-实战篇中介绍了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方案中常用的12种方式。本篇将介绍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第十三种方式-托管。

早在2000年,由于财政部一度暂停了国有股向非国有股单位协议转让的审议工作,一部分拟进行国有股权转让及资产置换的上市公司便采取了“托管再转让”的新方式来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其中的典型案例,如当年的美亚股份、济南百货等。但此种方式下,由于股权托管导致收购人在未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前,已经通过控制相关股份的表决权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这导致了控股股东不依法履行其控股股东职责,而收购人虽然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但是却不承担控股股东的责任,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为收购人恶意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提供了条件。鉴于上述原因,证监会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监管层一度叫停了股权托管。

但随后,在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出台的同时,《通知》即被废止。且在此之后,监管层再未对股权托管做出明文限制。

近期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的案例中,股权托管的身影再次出现,只不过主角已经变成了民营上市公司。

概念解析

托管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将其所持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管理,委托方就股份委托管理支付给受托方一定费用(非必须),如果委托方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委托事项完成后,该方式可使受托方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方案要点

受托方虽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其所持有的表决权,可以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并对上市公司需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从而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以托管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通常发生在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受限,或是上市公司股东想在不放弃上市公司股份的同时获得受托方提供的资金与资源扶持等情形下。

在托管收购中,委托方通常需要向取得控制权的一方(也就是受托方)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但此管理费用并非一定,也可能由于股份托管导致的业务合作使受托方获益而得到豁免。

在托管协议中,委托方与受托方通常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委托管理的期限。

市场案例

仁东控股(002647.SZ2019年7月29日,仁东控股控股股东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仁东”)与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金集团”)签署了《股份托管协议》,仁东信息将其持有的仁东控股119,088,1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27%)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海科金集团进行管理。同时,仁东信息、天津仁东与海科金集团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权益变动完成后,海科金集团将通过股份托管的方式持有仁东控股119,088,16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27%。通过一致行动安排,海科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8.94%的股份表决权。海科金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北京市海淀区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份托管协议》,此次初始托管期限为一年,海科金集团可决定延长托管期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即本协议项下的托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另外,仁东信息应向海科金集团支付托管费,每年度的托管费为2000万元。相应的,托管期内,海科金集团承诺将与上市公司建立正式战略合作关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提供融资及增信等方式支持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并购重组,在托管期内完成为上市公司提供的直接/间接资金支持,原则上不超过50亿元。截止目前,此次股份委托管理事宜已得到海淀区国资委的同意。

ST中天(600856.SH2019年3月6日,ST中天控股股东中天资产及实际控制人邓天洲与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厚天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天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邓天洲将所持上市公司255,619,26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7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国厚天源。委托期限为5年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到期后,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续期。就本次股份受托管理事项,受托方国厚天源不收取任何费用。控股权变更后,国厚天源将着力化解上市公司的金融债权债务,计划通过发行纾困债券、设立纾困基金等方式为上市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企业尽快脱困。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国厚天源的实际控制人李厚文。2019年3月12日,ST中天、中天资产与国厚天源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国厚天源拟为ST中天的石油天然气全产业链业务提供30亿元(暂定)的流动性支持,合作期限为7年,拟分三期出资,计划于2019年6月底前实现第一期出资10亿元。2019年5月28日,ST中天发布《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债务危机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与国厚天源签署了《债务危机化解协议》,国厚天源以自有资金出资5,000万元稳定公司的债务,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2019年6月7日,ST中天与国厚天源控股股东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厚资产”)签署了《债务重组及咨询顾问协议》,中天能源委托国厚资产以其自身名义对中天能源(含子公司)的债务危机管理和风险处置、资产处置、企业经营管理等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服务期限为5年,国厚资产收取每月100万元的基础服务费用,如果提供股权融资类等专项服务,再另行支付专项服务费用。但是,随后的2019年7月12日,国厚天源与中天资产及邓天洲签署了《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解除了2019年3月6号与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时,因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双方也解除了之前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与《债务危机化解协议》。另外,ST中天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国厚资产与公司拟解除原《债务重组及咨询顾问协议》,签署《债务重组与及咨询顾问服务协议》,服务期限至ST中天召开2019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之日(2019年8月1日)。同日,中天资产、邓天洲分别与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化工”)签署了新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天资产将其持有的全部219,243,588股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邓天洲先生将其持有的全部36,375,679股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森宇化工行使,森宇化工合计取得上市公司18.7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5年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到期后,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续期。就本次委托事项,受托方森宇化工不收取任何费用。委托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从李厚文最终变更为森宇化工的实际控制人薛东萍、郭思颖。在此期间,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天洲、黄博所持公司股份已被多轮司法冻结。针对如此频繁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变更,上交所也发出了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森宇化工的基本情况、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考虑及短期内两次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依据及其审慎性。根据ST中天对上交所的回复,森宇化工此次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也是为帮助解决公司的流动性危机,并且,基于上市公司的长远战略价值和自身的产业投资需求,其自愿以零对价受托管理公司,因此不收取任何费用。

结语

好的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方案一定是最大限度满足交易双方的诉求,托管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因其特点不同于以往的收购方式,可以说是开启了民营上市公司转让控股权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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