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核报告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常用文书之一,初核报告的规范撰写既能完整实现其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文书功能,又是提升案件查办质量的重要抓手。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必须把撰写高质量初核报告作为提升自身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来抓,现就撰写初核报告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成文的全局性。其性质就决定我们在撰写初核报告时,要注重归纳、围绕中心、通盘考虑,做到层次分明、逻辑清晰,让上级掌握了解基本情况并准确作出决策。而在实际撰写中,我们经常会出现主次不分、篇幅失调,过于纠缠某个细节而忽视报告的全局性,出现报告讲不清事、理不清数的现象。
二是语言的陈述性。初核报告的起草应建立在核查组的基础上,而不是核查组成员的个人角度陈述其事。这就要求我们在撰写初核报告时,遣词用语一定要中立、准确,避免带有个人情感色彩。比如在描述某项目“推进缓慢”时,就不能写作“拖拖拉拉”。
三是要素的固定性。报告一般是事后撰写,其性质就决定在落笔起草时,调查的事件已经为固定的过去时,不可更改。初核报告是选择某个角度对已发生事实的呈现和还原,注重对事件经过、统计数据等内容的罗列,避免出现部署、计划、下一步打算等非固定要素。比如某项工作“暂未实施”,就不能写作“即将开展”。
四是建议的可操作性。初核报告在做到汇报工作、反映问题的基础,要针对核查情况提出建议,为上级决策做参考。这就要求建议一定要具备可操作性,即通过何种方式做某项工作以实现某个目标。不能泛泛而谈,言之无物。比如在核查中发现子女不赡养老人问题,就应在建议中指出“某镇政府、司法所、民政办”为落实单位,“普及相关法律”“督促履行义务”“形成赡养方案”为内容,“老头所有”为结果,等言之有物的内容,而不能空泛写作“相关单位”“妥善处理”。(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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