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湖南长沙,19岁的黄兰英因“贩卖布票”被公审,三罪并罚,被叛死刑!面对台下声讨她的群众,她面容沮丧、目光呆滞,内心一定是充满了愧疚和悔恨。
倒卖布票,在当时属于“投机倒把罪”和“破坏票证管制罪”,一旦被纠察抓住,将根据贩卖的多少量刑定罪,坐牢是免不了的,甚至是判处死刑。
当年,黄兰英是一家国营纺织厂的出纳。利用职务之便,她将金库内的布票偷偷夹带出去,然后倒卖给亲友,赚取中间差价。
一年多的时间,她共倒卖布票合计4242尺,违法现金收入25元。在那个温饱都还没解决的年代,这是相当大的一笔违法所得。“投机倒把罪”、“破坏票证管制罪”,再加上她是职务犯罪,因此她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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