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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恒定和诉讼继承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恒定和诉讼继承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是新增条款,该条款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恒定和诉讼继承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将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为我国法律所许可。从实体法上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进行了规定。从程序法上看,在权利义务发生转移后,在诉讼程序上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和诉讼地位如何,生效的判决对受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四十一条“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的规定看,应当认定我国采纳的是诉讼继承主义,即限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情形下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其他权利义务受让人应不再具备再审权。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1)2号的内容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在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本条规定了当事人恒定的原则,规定了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不影响当事人诉讼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生效的判决对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该规定,有利于诉讼的安定,有利于保护原诉讼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节约司法资源。

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虽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即受让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地位,但生效判决裁定对其具有约束力。此规定突破了既判力的相对性,使生效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

受让人在受让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后,对正在诉讼的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如受让人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为第三人。对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根据诉讼继承原则,受让人可以主动或者被申请参加诉讼,但应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决定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应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愿,诉讼所处的进程等情况决定。人民法院准许后,转让人则推出诉讼,其诉讼地位有受让人替代。对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诉讼不予准许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实务中,对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准许的,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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