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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动产担保统一登记操作方法

重点提示

自2019年4月28日起,北京市将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由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物权法赋予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整合北京市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机构。

自2019年4月30日起,上海试点同北京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央行的下属事业单位,成立于2008年,注册地为上海浦东。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是央行征信中心的下属子公司,负责征信的运营和帮助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为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网络借贷等小微金融机构提供快速、高效、一站式的综合解决方案。

上海资信征信有限公司

上海资信征信有限公司是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100%控股子公司。

动产担保涉及的法律法规

1、《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简明问答》(央行征信中心)

2、《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2019年4月修订)》(央行征信中心)

3、《关于试点办理上海市动产抵押登记的公告》(央行征信中心,2019.4)

4、《动产抵押登记与查询委托协议》

5、《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19〕45号)

6、《四类抵押业务登记操作指引》(央行征信中心)

办理动产担保登记的地址

登记系统通过互联网提供登记与查询服务,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登记 采取网上登记的方式,无须现场办理。

可以登记 的12类业务类型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2、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3、租赁登记【主要针对融资租赁公司】

4、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此处的受托指:市场监管局和央行签订了《委托协议》,这说明业务仍由市场监管局主管】

5、所有权保留登记

6、租购登记

7、留置权登记

8、存货和仓单质押登记

9、保证金质押登记

10、动产信托登记

11、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其他登记

12、以及其他动产担保登记等业务类型。

四类财产登记与租赁登记的区别与联系

四类财产指属于市场监管局管辖的:原材料、产品、半成品、生产设备。

四类财产的主管机构仍是市场监督局,只是市监督局委托给了央行征信中心去管理。

以前办理四类财产的动产担保登记要去市场监管局,现在要去中登网。

以前办理四类财产的动产担保,市场监管局要审核;现在中登网不审核。

租赁公司的其他业务仍按以前的模式由中登网负责。

四类财产登记的衔接问题

新办法:上海在2019年4月30日(北京是4月28日)8:00以后,四类财产由中登网登记,市场监管局不再受理该业务。

老办法:以前在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四类财产的动产担保仍由市场监管局负责。

迁移:可将在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动产担保迁移至中登网。

哪些企业可以办理动产担保

采取担保人所在地原则,凡动产所有人或持有人注册在北京/上海的,均可以在中登网登记。对担保权人的注册地无限制。

其他常见问题

一、关于用户

1.常用户和普通用户有什么不同?

用户分常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类用户的注册流程和功能存在差别。常用户先在中登网(www.zhongdengwang.org.cn)填写注册资料,取得登录用户名,再到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资料真实性审查,通过身份资料真实性的形式审查后,可以登录中登网进行登记与查询;普通用户是在中登网进行注册的用户,取得登录名后,只可以进行查询。

2.常用户注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注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正确填写注册信息,特别是用户名称要填写完整的法定注册名称;二是注册资料的信息要与提供给征信分中心的身份证明材料一致,否则,不能通过审查。

3.常用户去哪里进行身份资料真实性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各省会城市及部分地市设立了常用户身份资料现场审查点。需要进行审查的单位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首页“现场审核点联系方式”栏目中查找本单位注册地所在城市审核点的地址,或本省内对本单位最方便的审查点办理。

4.常用户的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的分工有什么不同?

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的区别在于两者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角色不同。用户管理员的权限主要是维护常用户的注册信息、设置并管理本单位的操作员及其登记活动;操作员的角色是进行登记、查询的具体操作。

5.用户管理员如何创建操作员?

用户管理员登录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主页后,从“管理区”进入“用户管理”,然后点击“操作员管理”,再选择“创建操作员”即可。

6.用户的操作员在系统中进行了不实或错误登记,谁来为此承担责任?

操作员隶属于所在的机构用户,操作员行为后果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

7.常用户注册名称发生变化,无法自行修改注册资料里的名称,是否只能重新申请常用户?

常用户的名称发生变化时,可向征信中心申请注册资料名称的变更,不需要重新注册常用户。

8.担任常用户管理员的工作人员辞职,改另一人为用户管理员,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常用户?

用户管理员的登录名是不变的,当担任用户管理员的工作人员发生变化时,一般情况下,应将登录密码交给新的担任用户管理员的工作人员。

9.如果登录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用户管理员的登录密码遗忘,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如果操作员的登录密码遗忘,用户管理员可以为其进行密码重置。

二、关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

1.为什么要进行登记?

首先,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之规定,以应收账款作质押进行融资,应当进行登记。

其次,进行动产融资登记可以向公众告知该融资合同标的物存在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起到公示维权的效果。与该融资交易有关的第三人,通过查询登记信息,可以既不侵害已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2.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新业务上线前的已注册用户可否使用新上线的登记服务类型?

可以。已注册用户的登录名及密码可继续使用,不需另行注册新的用户,并且可以办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所提供的所有动产融资登记、查询业务。

3.登记由谁办理?

登记由融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方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4.如何进行登记?

用户完成登记操作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注册用户。目前,进行登记需要注册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常用户。

二是录入登记信息。由融资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登录中登网,按照页面提示自行录入。

三是获得登记文件。如果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系统就会接受登记,并产生登记证明文件。

5.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登记需要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进行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外的动产权属登记,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还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6.怎样进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要具备什么软件和硬件条件?

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www.pbccrc.org.cn)或中登网,注册成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常用户,就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进行操作时,需要具备一台能访问互联网的计算机,并安装网页浏览器(InternetExplorer6.0以上)及能阅读PDF格式文件的软件。

7.登记是不是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

是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是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登记。

8.谁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行登记的融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由于录入错误发生的损失由谁负责?

由进行登记操作的用户负责。

三、登记与查询

1.登记的内容需要全部展示吗?

是的。用户登记的所有内容,都展示在最终形成的登记证明文件中,也将展示在查询结果中。

但是,用户注册信息中关于本机构的联系信息,仅供登记机构与注册用户联系时使用,不对外展示。

2.登记和查询时为什么必须输入正确的法定注册名称?

法定注册名称是登记和查询标准,即所有的登记信息都按法定注册名称储存,所有的查询也按法定注 册名称检索。如果登记时的法定注册名称填写错误,则当查询人输入正确的法定注册名称时,该登记可能就会被查不到,从而给查询人带来严重误导,由此产生的后果,需要法院判决,可能是原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利。

3.如何对融资合同标的物信息进行描述?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融资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具体描述包括明确 融资合同号码、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此外,发起登记的当事人也可通过概括性的文字描述以清楚界定标的物,具体可参照系统所提示的登记描述事例。此外,当事人也可通过上传标的物附件对其补充说明。

4.上传融资合同标的物附件时,是否有格式要求?

每笔登记的附件仅限JPG格式,个数不超过20个,大小总计不超过2M。

5.征信中心会对用户所登记的内容进行修改吗?

不会。征信中心只是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客观地保存和展示用户提交的登记内容,不对登记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6.什么是修改码?可否告知他人?

修改码是初始登记成功后,系统分配给该笔登记的一个编码。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展期、注销登记 时,要输入修改码,否则不能进行相应操作。为了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修改自己的登记,用户应该妥善保管修改码。如果用户委托他人对自己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或注销登记,需要向受托人披露修改码,但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修改码,以免登记被他人随便修改。

7.如果忘记修改码怎么办?

对于常用户来说,“修改码”可以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主页“工作区”的“我的登记信息”中查找。

8.他人可以对登记内容进行任意变更吗?

不可以。首先,未经授权,随意变更他人的登记内容是违法的。其次,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设计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已有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等后续操作,必须输入相应初始登记的“修改码”。

9.登记之后,发现登记有误怎么办?

用户发现自己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以保证登记信息与融资合同的最新状况保持一致。

10.融资合同发生变更了,登记也要变更吗?

登记的依据是融资合同,如果合同发生变更并影响到登记内容的,应该进行变更登记。

11.变更登记后,之前的登记能被查询到吗?

变更登记不覆盖先前登记的内容,变更登记前后的登记内容都能被查询到。

12.登记期限应当如何选择?

当事人根据权利公示需要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的选择范围是1至25年。通常登记期限应当不短于融资合同的期限。

13.登记期限届满后,登记还能被查到吗?

登记期限届满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将不再提供互联网在线查询,即不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登记期限已届满的登记。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可以进行展期登记。展期可以多次,每次展期期限也是1至25年。

14.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不再对外提供已到期登记的查询,但已到期的登记是否会被保存?是否提供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服务?

对于已到期登记,登记机构会对登记记录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在该15年内,登记机构可应申请提供相关登记的离线查询。

15.能否直接从变更登记的登记文件中,看出哪些登记内容发生了变更?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出具的变更登记文件展示了登记内容经变更后的最新状态,可以通过与变更前的登记内容对比看出发生哪些变更。

16.注销登记是对一笔初始登记相关的所有登记的注销吗?

是的。一笔初始登记与其相关联的所有登记共同构成对某一融资业务的记载。注销登记是对该融资业务登记的完全终止,因此与该笔初始登记相关的所有登记都被注销。

17.注销登记后,被注销的初始登记及相关联登记还能被查到吗?

注销登记时,剩余的登记期限长于180天的,相关登记将继续提供查询180天,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天的,在实际剩余的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18.利害关系人发现与自己有关的登记不符合实际情况,如何处理?

发现此类登记时,应首先与发起登记的一方协商,要求其变更或注销登记;如果协商不一致,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异议登记,同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按照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

19.如何防止发起登记的一方进行不实登记?

融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解决,即双方可以在融资合同中增加条款或单独协议登记有关事项,明确发起登记的一方在登记完成后向另一方通知有关事项,包括已登记成功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和异议登记编号、修改码等。

20.用户能够删除自己做过的登记吗?

不能。用户无法自行删除已经登记的内容。发现错误,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1.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可以获得哪些信息?

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输入登记证明编号、资金融入方、留置权人或受托人名称等检索条件,可以获得在登记期限内符合检索条件的所有登记信息。

22.以个人的有效证件号码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以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个人现在和曾经有效的所有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目前系统支持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警官证和护照。所以,要调查清楚被查询融资合同相对方所有的身份证件号码,一一作为检索标准进行查询,才能获得完整、可靠的查询结果。

23.中登网的“证明验证”有什么作用?

证明验证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提供的通过有关编号来验证特定编号对应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查询证明是否在系统存在的功能。用户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首页即可使用证明验证功能,无需登录。

24.如何正确打印查询报告?

为保证查询报告打印完整,请将打印机属性中“方向”设置为“横向”。

四、登记服务收费

1.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或查询等行为是否需要交纳费用?

只有进行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的常用户机构是收费对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2229号)(以下简称《收费批复》)的规定,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收费项目仅为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服务费,包括初始、变更、展期和异议登记;注销登记不收费,查询不收费,其余登记服务暂不收费。

2.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服务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收费批复》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初始登记和展期登记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件60元/年,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服务收费为每件20元/次。根据此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服务费用计算方法为:应收账款初始登记、展期登记根据用户在系统中选择的“登记期限”(即在系统中的“公示年限”)计算费用,如:1笔初始登记,登记期限选择5年,则系统将该笔登记对外公示5年,登记服务费用为:60元×1笔×5年=300元。

3.对2010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登记是否收费?

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服务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收费。因此,2010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且仍在有效登记期限内的登记不再补收登记费,但是,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已有登记的变更、展期和异议登记,均按照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4.登记到期前做了注销登记,是否会根据登记文件实际展示期限退还费用?

按照目前的收费方式,登记费用是一次性收取,登记服务费用在用户提交登记时即计入其名下,下月初生成账单时计入用户账单。登记机构不因用户后续的注销登记操作而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减免。

五、登记服务费用的交纳

1.如何查询账单?

系统每月初会自动生成账单,并发布到管理员“费用管理”目录。管理员用户登录中登网,进入“费用管理”,点击“账单管理”,可查看、下载账单。用户应每月定期查看是否有账单生成。

2.如何查询登记费用明细信息?

管理员用户登录系统,进入“费用管理”,点击“消费明细信息”,可以逐笔查看登记产生的费用状况。这个功能帮助用户核对账单,统计各项费用。

3.账单怎么生成?

系统在每个自然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生成账单,并发布到“费用管理”目录。账单生成的条件是累计费用金额达到10000元,或者累计金额虽不到10000元,但自第一笔费用产生起累计6个月还未生成账单。

4.付费流程如何?

第一、用户查询到账单后,请详细核对账单内容,并仔细阅读账单上的“注意事项”。

第二、如果用户对账单和消费明细内容没有异议,请在账单指定的时间内按照账单注明的银行账号汇款缴费。汇款时务必在用途栏注明账单编号,以便查收到账信息。

第三、如果用户对账单或消费明细有异议,请及时向征信中心提出核实申请。账单和消费明细事宜联系010-57373210,财务收款及发票开具事宜联系010-5737304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联系400-810-8866。

第四、征信中心收到款项后,将开具发票并寄送给用户。

5.征信中心何时开具、寄送发票?

在收到付费款项后,征信中心将开具发票并根据管理员用户注册时留下的联系方式寄出。如果发票存在问题,用户可拨打电话010-57373041,解决发票开具错误等问题。

6.如何修改付款联系人信息?

如果用户注册时填写的付款联系人信息发生变更,请用管理员用户登录系统更新,以保证登记机构寄送的发票能够及时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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