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关法》、《邮政法》、《出版管理条例》三者关系,
谈大同馆馆藏境外读物的合法性
2023.05.15甘雨
本文,仍然是政治逻辑学系列、网路时代生活史系列,更是“推动清理新闻出版法规条款”系列,专题讨论《海关法》、《邮政法》、《出版管理条例》三者关系,从而证明大同馆馆藏境外读物的合法性
一、海关法
越来越多的人熟悉海关,也知道有海关法。因为改革开放,到境外旅游学习工作定居的人,越来越多。
甘雨熟读海关法,是因为1999年创办大同公共图书馆,办馆宗旨有二,一是服务社会开放阅读,二是参与见证台海两岸人民来往文化交流。为此,收集台港澳读物,于是开始了解海关及海关法。
海关的职责是,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工具、货物、物品(第2条)。物品,包括邮递物品,而大同馆的台港澳读物属于邮品。
《海关法》第46条,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接受海关的监管。
《海关法》第48条、49条指出邮政企业在海关办理通关的形式及原则。
特别地,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注意这里说的“行政法规”当然包括、主要包括、特别包括《出版管理条例》。
永久的记忆,十多年前,有一次成都海关电话我“甘医师,你有一个台湾邮件,其中有几册图书,不能通关。你来签个字,海关退回去”,我说好的要的。第三天吧,我和乖女在成都春熙路(当年,乖女在成都读书),成都海关的同志开车接了我们去海关,我只查看了邮件的寄发地、邮件中那几册图书的封面,就签了字。乖女说,成都海关的地盘(占地面积)好大哦。这是我们唯一一次去海关,甘雨是在强调,大同馆的读物,都是经过中国海关监管检查的,换言之,都是符合《海关法》的!
注意,这个邮件,那几册图书退回去了,而其他若干册(我并不能直接领取)通过了成都海关监管检查放行,按照通常运作方式交由邮政寄达给我。
大家必须了解与懂得,台海两岸人民的交流,有利于国家的统一。而两岸的通邮,是最起始、最基本、最重要的交流方式。台海两岸的海关、邮政,都非常重视邮件/函件的处理,都有相应的理解、相应的宽容、相应的协调、相应的制度、相应的规范、相应的操作、相应的报单......
相应的理解、相应的宽容?两岸各自都有对于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管理控制。
1988.04.18开始,两岸间接通邮(邮件先到香港、日本第三地,再转运到北京邮局、上海邮局,再分发各地)
1993.04.29两岸签署“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
2008.11.04两岸签署“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封发局,增加了成都、西安、南京
函件(邮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新闻纸、杂志、盲人文件等等。
二、邮政法,
越来越多的人疏远邮局,不知道有邮政法。因为信息时代,人们普遍使用手机,很少采用信函交流。
《邮政法》第1条、第3条,强调国家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第26条指出邮政企业应当如何处理邮件中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邮政法》第37条指出不得寄递的邮件种类。
大同馆的境外读物,都是经由邮局寄达的。换言之,都是符合《邮政法》的
三、法律的相关性
中国的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各个法律法规之间是协调的。
《海关法》、《邮政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其子法,在认定出版物的合法与非法上,有着内容共同的条款:
《海关法》的子法《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4条
《邮政法》第37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
《出版管理条例》的子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20条
四、行政的互补性
由于《海关法》、《邮政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其子法,在认定出版物的合法与非法上,有着内容共同的条款,由于中国海关和中国邮政执行着《出版管理条例》,所以,邮件只要经过中国海关、中国邮政监管检查合格放行,那么当然就符合出版管理法规
五、结论
大同馆的所有境外读物,都是经过中国海关监管检查放行而由邮局寄达,所以,符合《海关法》、《邮政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其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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