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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管理
关于加强旅游行业佣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9-03-23 13:44:11
来源:互联网
(大游发[2006]80号)
10月20日
为加强我市旅游行业佣金管理,规范佣金收授行为,治理商业贿赂,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佣金,是指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旅游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我市行政区内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餐饮和购物单位、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以及直接组团到我市进行旅游活动的外地旅行社应当遵守本意见。
三、佣金的收受必须合法、公开、公平。旅游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支付佣金。严禁私自收受回扣的行为。
四、佣金的数额或支付比例应当公平合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佣金支付的比例暂定为不超过销售额的35%。???
五、收授佣金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佣金的项目、佣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佣金的结算方式、期限等内容。
六、佣金的收授必须如实入帐,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不得弄虚作假。佣金结算往来帐目要接受工商和税务部门的稽查监督,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检查。
七、佣金的收授必须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授佣金。旅行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不得独立收取佣金,应由设立社按照佣金合同约定统一结算。
八、旅游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旅游商品(包括旅游服务)。旅游经营者不得以停车费、人头费等名义变相给予旅行社、导游人员、司机回扣;不得采取提供免票、礼品、餐券等方式变相提高佣金支付比例。
九、旅游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十、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意见关于佣金比例规定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重新审核调整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依照价格法律法规处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非诚信旅游经营单位”名单,在媒体公示,并建议旅行社不得组织团队到该经营单位游览或消费;已评定旅游服务等级或获得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降低其等级或取消其荣誉称号。
十二、旅行社违反本意见关于佣金比例规定,索要高额佣金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处理。
十三、导游人员和旅游车司机违反本意见规定,私自收受回扣的,分别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国有和国有控股旅游经营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大连市旅游局
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连市地税局
大连市交通局
大连市监察局
[责任编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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