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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禁猎区——基于相关法条的解读

作者:梁军、黄登红(广西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0〕19号起诉书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某锋、赵某扬未经狩猎许可,结伙到广西贺州市姑婆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马古槽二渡桥(地名)搭建厂棚,使用兽夹、网兜、强光手电等工具在姑婆山自然保护区马古槽一带猎捕狸类1只、蛙类31只,其中,狸类1只系使用兽夹猎捕,蛙类31只系在夜间使用强光手电行猎猎捕,后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姑婆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捕猎的狸类1只为鼬科(Musteldae)鼬獾(Melogale moschata)(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捕猎的31只蛙类均为蛙科(Ranidae)棘胸蛙(Paa spinosa)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实务分歧

    赵某锋、赵某扬在自然保护区内狩猎是否属于在禁猎区内狩猎?由于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猎区”未作定义及解释,导致该问题存在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自然保护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禁猎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狩猎罪;也有观点认为,自然保护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禁猎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三、解析意见

    笔者认为,自然保护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猎区”,赵某锋、赵某扬在省级自然保护区行猎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理由如下:

   (一)从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划定目的看,二者划定的目的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从该法条不难看出,自然保护区及禁猎区划定的目的均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

    (二)从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划定主体层级看,自然保护区的划定高于禁猎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该法第十二条则详细规定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由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据此不难看出自然保护区的划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可见,禁猎区的划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层级上低于自然保护区。

   (三)从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划定条件看,自然保护区的划定条件高于禁猎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划定禁猎区等方式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可见自然保护区的划定条件远高于禁猎区的划定。

    (四)从禁止性规定看,相关法律法规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狩猎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相关法律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且上述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狩猎犯规”中的依据之一,所有自然保护区都应当是法定禁猎区。

    综上,虽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刑法意义上的“禁猎区”作出定义或解释,但从立法的目的,划定的主体层级、划定的条件、禁止性规定等分析,自然保护区天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禁猎区。2020年4月7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11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检察院的指控,认定被告人赵某锋、赵某扬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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