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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东:中国人为什么总是推崇人治?

《中庸》中说“以人治人,改而止。”当然文本中前面还有“故,君子”三个字,作为逻辑上的关联词,和前面的一句“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相联系。

说明“以人治人,改而止。”的思想,是直接来自于 “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的。

 

所以,这句话我们可以给它加上两个词,叫做”须以“人治人”只能“改而止”。

这就是在我们中国传统社会中,沿用了数千年的那种管理思想,简而言之就是两个字——人治。

与我们今天已经习惯的观点不同,我们今天认为应当推重法治而杜绝人治。其实这是一种巨大的误区,因为此人非彼人,中国传统中思想推崇的人治中的这个人,不是普通的人,而是因为“道不远人”,而修养率性而行之道,使自身合于天道的人。

 

换言之,合于天道是以人治人的前提,同正因为人本来就离道不远,或者说人是可以也应当合于天道的,只不过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自觉地合于天道,所以需要有人来弘道,来引领天下所有的人都顺合于天道,因为这才是天下最大的共同利益。而这个责任,显然只能由,也最应当管理者,统治者来承担。

 

这就是说,中国人推崇人治,是因为他们既人到了人治的可能性,也认识到了人治的必要性,因为在这个设计当中,其目标与结果是合于天道,而这显然是正确的和必要的

同时,一个准备遂行人治的管理者,或者统治者,也必然是一个合于天道这种前提,和准备承担率领天下合于天道的这种责任的人。

 

由此,我们就可以知道法制的由来,应当有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因为具有了“道与人远”,也就是天与人是割裂的分离的,不可能也不应当,至少不必要合一的世界观,而认为只能用法治来解决各种对立与矛盾;

第二,是管理者本人不具备,或者说没有一个机制保证管理者本人具备“合于天道”的这一资质,或者前提,于是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法制。

第三,是不愿意承担这种责任,于是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法制。

 

后两条告诉我们,所谓的法治,是较之能够奉行人治的管理者更逊一筹的管理者的无奈选择。形象的说,就是当管理者决定放弃,或者没有勇气进行个人的道德追求时,就会拿起更加简单直接的法律,作为其管理的工具。当然反过来说,就是法治的优点,就在于对管理者自身水平的要求降低了

 

这是一件好事吗?

很难说,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法治的代价是,并不能前进的方向与结果,是天道。

>拿着斧子去砍一块木头,制作另一个斧柄,这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是,但是如果“睨而视之”加入主观性,认为只有分毫不差,才是正确的,那么就永远都觉得眼前的对象距离标准很远。其实不是那个斧头柄距离标准很远,而是你制定的标准距离斧头柄太远。


 

所以,人既可以也,应当为道。同时在为道的过程既不必,也不能远离人性的平常。以此为基础,就衍生出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独有的管理思想,乃至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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