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期)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件裁判观点
6、BT模式下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中,施工承包方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其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政府对工程发包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案情简介】 为建设“金沙县安置房建设项目”,金沙县政府授权金沙县房管局作为项目业主与天誉合公司签订了《金沙县社区安置房建设项目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由天誉合公司负责该项目建设管理等一切事务。后天誉合公司以公开招投标程序将涉案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国贸公司,工程建成后双方因工程款事宜发生纠纷。国贸公司认为金沙县政府未按约向天誉合公司支付相应工程回购款,存在拖欠天誉合公司回购款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金沙县政府作为最终业主方应当在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国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获一审法院支持,遂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广大农民工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当前建筑市场的客观情况和建筑行业的发展,从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国贸公司与天誉合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金沙县政府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并无适用的余地。一审法院认定国贸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金沙县政府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583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金沙县天誉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7、政府对工程款的拨付进行监督及通过第三方拨付工程款的行为,不能视为政府及第三方与施工单位形成合同关系【案情简介】 广运公司与鸡西市安居办、梨树区安居办分别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梨光小区安居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交付后,广运公司因工程款事宜提起诉讼,认为案涉安居工程属于政府工程,款项由国家全额拨付,鸡西市安居办、梨树区安居办的开办单位分别为鸡西市政府和梨树区政府,上述两安居办不存在对公账户,不能作为适格的合同主体履行合同义务。且工程款亦是由梨树区政府、城荣公司支付,形成事实上合同关系。故广运公司认为梨树区政府、城荣公司应向其承担还款义务。一、二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未认定梨树区政府、城荣公司为案涉合同义务主体,广运公司为此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院认为】 广运公司分别与鸡西市安居办、梨树区安居办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鸡西市安居办和梨树区安居办均系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可以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案涉工程为棚户区改造工程,梨树区政府对工程款拨付的监督及通过第三方城荣公司拨付工程款的行为,不能视为梨树区政府及城荣公司与广运公司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广运公司以案涉工程为政府工程、需政府拨款及梨树区安居办、鸡西市安居办无对公账户为由,主张梨树区政府、城荣公司应作为合同履行义务主体,缺乏依据。【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申2704号民事裁定书,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鸡西市梨树区城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来源:建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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