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让网店如何认定
钟先生以前是在淘宝上开店铺的淘宝商,但是后来转行不做淘宝商了,但是看着自己用2年的时间经营的网店从创店以来,开店时间较长再加上自己苦心经营,好评率达到97.62%、且为皇冠级别,就这么停开挺可惜的,于是他把网店转让给了张小姐。
2014年7月在第三方上海科技公司的居间下三方签订了《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约定钟先生将其在淘宝的网络店铺转让给张小姐,包括会员账号、密码等资料,由张小姐进行实际经营。但是淘宝的网络公司的管理政策,一旦实名注册网络店铺后便无法进行更名登记。
淘宝网店铺过户是指更换淘宝网店铺经营者,淘宝网支持的店铺过户类型为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离婚)、死亡继承,不支持朋友、亲属间的店铺过户。所以钟先生虽然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了网店但是注册登记人仍然是钟先生,只不过实际使用人是张小姐。
2015年12月,钟先生受到一份来自法院的通知,告知其经营的网店侵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网店转让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第一,侵权商品是否由钟先生销售以及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如果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
关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有钟先生销售的问题。根据钟先生提供的《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上海科技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得出侵权产品是张小姐销售的。
但是该网店转让行为并不符合淘宝网关于店铺过户的规定,且淘宝网站上显示涉案淘宝网店经营者仍然是钟先生,故钟先生对张小姐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某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某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及注册商标许某使用费难以计算确定,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含合理开支)。
图来自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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