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佳和店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一、在销售侵权商品上,被告在主观态度上,不存在明知或应当知晓的情形,并且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侵权商品的发货商信息,被告不存在侵权,也依法不应对原告赔偿损失。(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发现销售侵权商品后,当时并未告知被告,更未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原告从发现到取证,都是秘密进行,直到被告接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销售了侵权商品。原告有恶意利用诉讼获利之嫌。对于原告发现销售侵权商品之后,因未向被告作出告知和要求停止销售所产生的后果,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原告所提出的合理费用都不合理,被告不应当承担。被告的铺面很小,是销售的杂货铺,销售原告所称的侵权商品更是数量极少。如果原告当时指出被告销售的是侵权商品,被告会及时停止销售,会与原告协商处理事宜,根本用不着原告悄悄地进行取证,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告所提出的合理费用,都是原告恶意利用诉讼获利而造成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要求被告承担也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陈鑫辉律师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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