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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案

民事上诉状

上 诉 人(一审被告):付##,女,汉族,1968年1月出生,住临湘市###一###号,身份证号:430######355761。联系电话:1380#####。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住云####桥组。身份证号:430622#####30

上诉人因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进行的松筋推拿温敷理疗不会造成烫伤。

1、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理疗是松筋推拿温敷,使用的是温敷理疗仪器,不可能造成烫伤。不是热敷,也没使用拨气罐。

2、被上诉人在该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入住院时被诊断为三度烫伤。三度烧伤是皮肤的全层损伤,又称焦痂型烧伤,相当于皮肤烧焦了。一般开水烫伤也就是一、二度烫伤,何况是温敷理疗。松筋推拿温敷理疗是不可能造成有三度烫伤的后果。

3、温敷理疗仪器对被上诉人的后颈部、后背部、腰部、腹部、手腕、足部同时理疗,其时间、温度等参数同一。比其它部位皮质结实的足部反而出现所谓的烫伤水泡不符合情理。

4、被上诉人是做完整个理疗后离开的,期间并没有意外或失误的事情发生。如果有烫伤,当时被上诉人必有身体反应并会终止理疗。

5、被上诉人离开理疗室三小时后脚跟才起水泡,并不是被上诉人所称的当时回去后发现“双足跟部烫伤并渐见水泡形成”。被上诉人称是在2019年11月26日晚7时左右去上诉人那里理疗,而实际上是当天下午四点来做的理疗。因当时被上诉人的妻子打电话要他回去做饭,家里来了客人。松筋推拿温敷理疗是先做松筋推拿手法45分钟,而后温敷时仪器定时30分钟。被上诉人是在下午6点前做完的理疗。而被上诉人是晚上8点54分向上诉人发出微信图片说烫伤一事。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称,他是在回家泡脚后躺在床上准备睡觉时发现脚上起泡的。

专业资料上显示:烫伤后出水泡的时间和烫伤程度有关。有三种情形:轻微烫伤只是局部皮肤出现红肿,没有水泡出现;烫伤严重者被烫到后会马上出现水泡;在烫伤后开始没有水泡,过一个小时左右才会出现水泡。从被上诉人起水泡的时间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并不是从上诉人那里被烫伤出水泡,更不是在上诉人那里被严重烫伤。

二、被上诉人脚部起泡以及溃烂,实际是糖尿病引发的糖尿病足并发症。

1、据阳鹏医院《再次入院记录》,被上诉人自诉“3天前无明诱因再次出现上述症状、伴双手指及双脚趾麻木,双后足跟部溃烂。”这说明,1被上诉人出现过多次糖尿病足并发症,此次严重;2此次脚部溃烂与接受理疗无关,否则不会陈述为“无明诱因……双后足跟部溃烂”。

2、该《再次入院记录》中也并未诊断为烫伤,说明当时被上诉人的“无明诱因……双后足跟部溃烂”并非烫伤所致。

3、专业资料显示:糖尿病足是糖尿病常见慢性并发症之一。特点主要有下肢麻木、疼痛、足部溃烂。糖尿病足患者溃疡起病急、进展快。被上诉人的病史与当时的病情十分吻合。

三、被上诉人在岳阳市二人民医院的按烫伤诊疗,是被上诉人本人不当处置所造成的恶果。

1、被上诉人从上诉人理疗回去后用热水泡脚,在发现脚部各有一个水泡时,用手掐破水泡,形成开放性伤口,创面增大。

2、被上诉人从上诉人那里讹到5000元钱回家后又马上用脚烤火。

3、正常情况下,就是掐破水泡也不会引起溃烂。溃烂的原因是在于被上诉人患有长达12年的糖尿病体质,引发糖尿病足溃疡。而上诉人对此是不知情的。

4、糖尿病人容易烧伤或烫伤。被上诉人接连热水泡脚、掐破水泡、烤火,使糖尿病足溃疡转成烫伤。这也就是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按被上诉人的陈述确认为三度烫伤的原因。

5、阳鹏医院并无外科资质,这使被上诉人延误治疗,病情恶化。

四、岳阳市春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该鉴定书是被上诉人单方面委托。在一审时上诉人提出过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未得到支持;

2、该鉴定书并没有针对理疗后产生的两个水泡及溃烂是如何产生的进行鉴定,仅是对被上诉人在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两次以后的出院伤情进行的鉴定。

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有敲诈嫌疑。

1、被上诉人去阳鹏医院就诊时称: “3天前无明诱因再次出现上述症状、伴双手指及双脚趾麻木,双后足跟部溃烂。”反映出他明知其病情是与去上诉人那里进行松筋推拿温敷理疗无关的。

2、当糖尿病足并发症开始显现时,被上诉人接连热水泡脚、掐破水泡、烤火,使糖尿病足溃疡转成烫伤。所以他在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对其病情转陈述为烫伤。反映出他意识到自己的以上行为导致脚已烫伤。

3、上诉人在8年前丧夫,一直来含辛茹苦独自抚养四个小孩,目前全在念书,最小的12岁。一个妇道人家除经济压力巨大外,更是谨小慎微。当被上诉人提出水泡一事后,上诉人当即认下,并应被上诉人要求向其支付了5000元钱赔偿。但被上诉人之后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上诉人无力满足。

六、一审法院确认的赔偿项目及费用不合理。

~~~~~~~~~~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的病情并非上诉人引起和造成,被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与接受理疗并无因果关系,是其自身体质及不正当的自行处置所造成,上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有必要,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针对被上诉人的两个水泡及溃烂是如何产生的进行鉴定。

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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