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春节临近,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又突显出来。
年底要工资,通过仲裁、诉讼解决问题确实比较慢,此时,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让农民工朋友能顺利拿到工资,安心过节。
那么,农民工与谁建立劳动关系呢?
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双方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即主体资格、用工管理、报酬支付、业务组成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农民工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所以,在合法承包、分包、转包当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由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管理、发放工资。此时,各方的关系如何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对此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此种情况下,农民工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建立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