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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程序指引

 一、管辖的一般规定

    (一)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的破产案件。

    (三)衍生诉讼管辖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破产申请

    (一)申请主体

    1.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2.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3.对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企业法人破产清算;

4.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5.债务人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二)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3)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

    (4)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包括安置职工基本情况、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职工的补偿方案等);

    (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6)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7)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4)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3. 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除应提供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第1-5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破产受理

(一)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受理条件

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申请: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破产重整受理条件

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四、管理人的指定和职责

    (一)管理人指定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通过随机指定、邀请竞争、指定清算组等方式指定管理人。

   2.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二)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债权申报

    (一)申报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核查和确认

    1.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2.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职工对管理人所列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表决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条第(一)款第7项、第10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七、破产财产处置

    (一)方案确定及执行

1.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二)清偿顺序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

2.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上述第1、2项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八、破产程序的终止和终结

   (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计划未获批准或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二)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和解协议未获认可或和解协议执行不能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三)经过破产清算,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办理债务人注销登记手续。

    九、相关法律责任

   (一)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三)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四)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五)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指引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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