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宜宾中院:被执行人收入与到期债权常见疑难问题 解析

由于被执行人的收入和到期债权都是被执行人对案外人所享有的债权,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将两者予以混同。我国的法律对于两者的执行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对被执行人的收入,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扣留、提取措施;而对于到期债权,则需要先向第三人发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在第三人未提出执行异议,也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因此,分清二者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解析二者的区别及相应执行措施之运用,为执行案件提供参考。

一、收入与到期债权的界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收入有其特别的含义,它是指被执行人依法所得和依法应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智力成果的使用报酬、农副业收入、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收入与到期债权有明显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收入的权利主体一般仅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到期债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2.表现特征不同。收入一般具有经常性、连续性;而到期债权大多表现为一次性。

3.法律关系不同。收入的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定,一般为劳动、储蓄、投资、租赁等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到期债权可能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权,基础法律关系十分宽泛,也较为复杂。

4.给付义务不同。收入的债务人负有单向、确定、稳定的给付义务,一般以现金方式给付,给付的时间、地点、金额及给付的方式确定,一般没有争议;而到期债权人一般附有对待给付义务,给付的时间、地点、内容、给付金额、给付方式只能依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

5.义务主体不同。收入给付的义务主体一般为单位,通常有健全的会计账目,容易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包括一切民事义务主体。

二、执行方式与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32条、第36条对此进行了重申,第51条还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中的股息和红利进行提取的制度。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比,存在以下区别:

(一)第三人所处的地位不同。收入提取程序中,第三人处于协助执行人的地位。在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次债务人相当于被执行人的地位(注意是相当于被执行人的地位,而不是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执行程序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提取收入措施。

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依照《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61条之规定,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可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宜中法发(2020)56号《关于规范财产查控执行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对该程序进行了细化:“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是否结算)应当冻结。冻结债权应当在向次债务人送达冻结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协助的事项为“停止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冻结裁定送达后次债务人即提出异议的,不再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解决。如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将次债务人追加为“第三人”,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三)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不同。提取收入时,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书的要求采取协助执行措施,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收入涉及的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对扣留、提取收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的,通过实质审查一般能判明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对第三人(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应以不予审查为原则,以立案审查为例外:

1.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执行

到期债权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第三人异议是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的不同意见和主张,第三人提出异议就表明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实体上的争议。实体上的争议只能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否则就有违法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且第三人异议具有排除执行的绝对效力,即第三人一旦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的异议,履行通知就自动失效,人民法院不得对该第三人采取执行措施,代位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此,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时,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2.对于几种应当予以审查的例外情形

一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并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利害关系人”,而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案外人”。具体而言,是指对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性权利的人,包括实际债权人、查封前已受让该债权的债权人等。对于次债务人或其他主体针对到期债权存在与否提出的异议,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中的“他人”。此处的“他人”,是执行法院要求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或通知履行到期债务人的人,不仅包括正确的次债务人,也包括被错误被执行法院指定为次债务人的人。其对应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对其所提出的异议,应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解决。

二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次债务人又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在其处不享有到期债权的,对此异议应当立案审查并予以驳回。

三是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称该到期债权其已经履行完毕或者部分履行的,对此异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四是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称双方互负债务,请求抵消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五是对次债务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的程序性事由,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3.对于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之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如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即第三人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异议,虽然可以作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开始的基础,但并没有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关于救济的方式,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无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法律制度,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审查。

另外,在人民法院依法向次债务人送达冻结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或次债务人擅自处分已被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

三、法律条文索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扣留提取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35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37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 ,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 ,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66条:“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67条:“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68条:“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执行被执行人收入与到期债权的区别
对执行已保全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是否有效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对他人已决到期债权冻结后,被执行人以债权转让方式处分债权,处分行为对申请执行人不具...
如何保全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对未到期债权是否可以查封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保全、强制执行的相关问题——执行篇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