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要判断?
对于法律条文是否为“强制性”规定,很好把握,因为有明确的关键词“不得”。但《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合同只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无效,而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并非无效。问题是,如何区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却没有明确的答案,给广大企业家朋友出了一道难题。
1.《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判断
1.判断前,需要明确其效力等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我国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等级很多,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无数的红头文件等。对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起判断作用的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主要看制定单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品的为法律;国务院出品的为行政法规。
2.形式判别法
若明文规定“违反…的合同无效”,则为效力性规定。
例如,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合同无效;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特许经营的,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例如,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签订的烟草买卖合同无效。
3.实质判别法
看该规范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以违反的,一般即为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仅仅限制某类人,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进行的规定,一般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禁止买卖枪支毒品,禁止拐卖妇女儿童等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签订的该类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禁止未办理餐饮许可证而开办饭馆的规定为管理性规定,即使该饭馆没有餐饮许可证,但与其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也是有效的。
从立法目的进行判断
如果该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效力性规定;仅仅是协调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一般为管理性的规定。
三.案例
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松瓯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48号】
案情简介
1.2007年10月30日,上海松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瓯公司”)与案外人上海七天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天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松瓯公司将上海市松江荣乐东路605号房屋出租给七天公司,目前松瓯公司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工业,租赁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七天公司在签约后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以作经营酒店之用。
3.七天公司诉称,松瓯公司向其出租的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违反了《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松瓯公司辩称,其出租给七天公司的房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并无法律规定租赁房屋未经竣工验收的,租赁合同无效,故七天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争议焦点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规定。
法院说理
上诉人主张本案标的房屋未办理合法的竣工验收手续,违反建筑法规定,“不得交付使用”,但该解约事实、理由主张与合同法规定之法定解除理由并不相符。
根据查明事实,本案标的房屋建设系经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施工批准程序,工程施工经建设、施工方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并办理了建设工程资料档案合格验收手续,标的房屋未完成全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系建设方松瓯公司建设中存在更改原规划设计现象,应该认为,建设方涉嫌违反者为建筑法规范的建设工程(行政)管理关系,而非其它。必须指出,该类建筑管理或其它行政关系并不必然导致标的物有关的交易关系应予解除,上诉人主张之《建筑法》等规范属建设行为禁止性规范而非建设标的物交易的效力性规范,其解约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全部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小结
对于企业家朋友来说,判断法律条文是否属于效力性规定,的确有一定难度,但该判断往往对商业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因而,遇到类似问题,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以免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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