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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灭失的,运费怎么算?

货物灭失的,运费怎么算?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rticle 835 The freight shall be refunded to the consignee if it is already paid and shall not be required if not paid yet if the cargoes were lost in the course of carriage due to force majeure except the laws provided otherwise.

就本条的理解而言,首先:货物的灭失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 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 不是由于托运人的原因, 也不是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其次, 货物灭失既包括货物的全部灭失, 也包括货物的部分灭失。原则上,货物的运费的承担比例按照实际货物灭失占全部货物的价值或货量比例计算。 本条不涉及货物灭失的赔偿问题, 一般情况下,货物灭失只有找保险公司了。

第三,货物灭失的时间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 如果是在货物交付目的港后货物灭失的,承运人已经完成了运输任务,托运人自然不得提出运费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托运人不但要承担货物灭失, 还要支付运费。这一点是立法者本来想平衡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的愿望也没有办法实现。

第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交货的,不能等同于货物灭失。 应当按照迟延交货的规定或约定处理,即便对于Time is the essence off the contract, 如圣诞节用货物在新年后才交付也不能按照本条来处理。

第五,民法典是法典,效力极高。但相对于其它有关运输的专门法律而言只能算是普通法。如果其它法律有规定,则应优先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如海商法第九十条就有关于货物灭失,运费是否退还的规定,但该条规定并未直接规定货物灭失的情况。

第六,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不多,合同另有规定可能是常态。一般的船公司的运输合同中对此都有“不退还运费”或者“仍然需要支付运费”的约定。 因此,作为托运人,着力点还是要放在合同上,不能期望法律对自己有过分的保护。

就举证而言,托运人实际上不需要举证货物系不可抗力灭失,托运人只要举证证明托运人未将托运货物交付托运人或收货人即可,剩下的应由承运人去说明货物是怎么就交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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