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Article 866 The licensor shall grant the licensee implication of the patent as agreed, provide the corresponding documents and necessary technical guidance.
专科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有两项主要义务, 一是主观义务, 即应允许被许可人使用许可的专利技术, 二是客观义务,即应使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专利技术成为可能,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和提供必要技术指导。
许可人提供技术资料的义务并非提供全部有关技术资料,应以能够满足被许可人使用许可技术为限,许可人没有义务超越此限向被许可人提供更多资料,如有关该专利技术升级或进一步开发方面的技术资料以及许可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应用方面的技术等。许可人提供的技术指导也应以许可合同的实施“必要”为限。其指导既要满足被许可人使用该合同约定的专利, 同时,也没有义务提供非必要的指导。被许可人对涉案专利进行深入研究,明确自己需要资料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非常重要。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许可人提供必要指导不得向被许可人收取任何费用。但许可人因提供必要指导而新增加的费用如必要的差旅费等则容易造成指导的纠纷。为此,双方应提前就此项费用的承担方法、比例等进行协商。
因为,许可的方式有独占、排他和普通等,而不同许可方式对于涉案专利是否可以被继续授权他人使用等有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如果没有约定, 则缺省规定是普通许可,即许可人不仅可以自己使用,还可以允许他人使用。但不管哪种方式,被许可人都不得授权他人使用其获得的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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