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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买受人是否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的权利?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如何确定买受人是否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的权利?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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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Article 613 The seller shall not take any liabilities prescribed in the preceding article if the the buyer knows or ought to know that a third party has rights on the subject matter at the time of concluding the contract.

“前条规定的义务”就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个义务的免责条件是买受人在合同签订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仍然没有异议坚持签订合同且未在合同中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的,出卖人则免除第六百一十二条所做的承诺。

出卖人是否知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不影响其保证义务和承担责任。为避免承担此类责任,出卖人向买受人提示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权利非常有必要,使买受人达到“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程度。出卖人也不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应承担的保证义务。因为,作为出卖人有义务知晓其出售的产品是否含有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权利”应当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因为法条本身并没有对”权利”进行限制。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不必说,但知识产权就有必要多说几句。一件复杂的标的物通常含有多家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肖像等权利。为什么很少有买受人据此提出相关法条特别是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权利呢?因为第三人虽然享有这些权利,但出卖方已经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获得了相关权利在标的物上的合法使用权,第三人已经放弃依其权利对买受人发起具有任何伤害力的行为。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订立合同后知道的,是否可以拒此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买受人仅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作者观点)。如果货款已付,买受人不得要求出卖方退还已付货款,但如果要求出卖方提供担保的,根据第六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或许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如何确定买受人是否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的权利是一个证据问题。出卖人应通过与买受人的通讯往来和谈判资料等进行判断。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拥有权利已成为一个公知问题,则属于买受人“应当知道”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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