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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如何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

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The statutory limitation for guaranty liability starts from the date of extinction of the guarantee’s right to refuse guaranty liability if the creditor with posterior guaranty lodges a suit or apply an arbitration against the debtor within the guaranty period.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The statutory limitation for guaranty liability starts from the date in which the creditor required the guarantee to take guaranty liability if the creditor so required within the the guaranty period.

这个问题复杂但非常重要。

要说明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就必须明确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计算的起点。因诉讼时效期间已由法律规定好,因此,关键是时效计算的起点的确定。

涉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时,本条规定分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两个起点的确定都有一个前提: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注意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注意是对保证人提出请求。 两个条件的时间条件均是“在保证期间届满前”。

如何理解“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呢?我们知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义务而不是权利,何来的“权利”呢?这是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有权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了,此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消灭了。

   那么,具体而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何时消灭呢?最高院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 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前都是一个关键的时间点,而保证期间又有约定和法定等种种情形,不是专业人士靠百度或自己的理解是很难准确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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