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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账户管理

目录

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账户的使用和变更、账户的撤销等方面内容。账户可分为存款户、货款户、内部户和表外户等,每个账户都有自己的账号。

第一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户按存款人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息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组,单位银行结算原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思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客户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同一自然人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户数量不限。

一、基本规定
(一)单位银行结算户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应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等相关制度规定,应守“网点受理,分行集中审批”的管理原则。各行要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户管理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户、临时存款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专用存款账户时,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发开户许可证后方可开户。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户,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行将单位客户开户中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核准。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户。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顶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须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行通过户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报备。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信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银行结算账户还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账果户有关同题的通知》执行。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1)支行对公网点负责受理审核客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准确根送一级(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审批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事批。
单位客户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户(军队和武需保密单位可以例外),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直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户行应“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核存款人上级法人、主管单位关联企业的信息,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
(2)基本存款眼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企业法人;非法人企
业;机关、事业单位;团(含)以上军队、武管部队及有关边防、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属机构等。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根据单位性质向开户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企业常业执照正本;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成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军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武警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和国家记机关例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证明。
单位客户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开户行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3)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取得的贷款,通过其基本存款账户核算中央预算单位执行有关规定。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借款合同;单位客因其他结算需要出具的公函。
(4)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客户可以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
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军队、武警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特定用途的军队、武警单位资金;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制度规定的相关批文、证明、协议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印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受理单位客户为粮、棉、油收购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申请。
(5)临时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客户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验资;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制度规定的相关批文、证明、协议等。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企业登记注册因验资需要在银行开立验资账户时,应出具的资料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预留印鉴卡片;单位开户(资料更改)申请书;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6)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单位客户出具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按相关制度执行。 单位客户的预留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单位客户可根据需要预留组合签章,应与开户行约定不同的签章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必须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验资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应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两者的个人名章;开户(资料更改)申请书中的企业名称应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载明的企业名称;申请书上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对开户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银行不予办理。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开户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监督单位客户对所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2)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单位客户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位客户需要延长临时存款账户期限的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和展期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正式生效,生效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特殊情况按相关制度执行。 (4)单位银行结算账定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对付款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支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单位客户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填写变更申请书,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向开户行申请变更。开户行按制度要求审核报批后进行变更。 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单位客户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单位客户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规定出具相关证明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中”。
(2)验资客户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正式开户手续及全额资金划转。
验资客户因各种原因无法成立预先核准的企业或主动要求撤资,应由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并交回开户时的现金缴款单或进账单原件,并办理销户手,退回验资款项。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3)对已销户的客户档案由支行进行专夹保管,保管期限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10年。
5.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
(1)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
预留印鉴使用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受理预留印鉴、变更印鉴等事项。预留印鉴卡片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并加盖经办(受理申请人业务主管印章后方为有效。
(2)单位结算账户印鉴变更
单位客户变更预留银行签章,新旧印章应有明显区别。
单位客户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財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单位客户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个人签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原个人签章所有人签名确认的书面中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单位客户无法提供原个人签章所有人签名的,应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以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必须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
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变更预留签章的处理。
单位客户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公函、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司法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并写明挂失理由),经开户行业务主管人员市批同意后,办理签章挂失手续新签章于挂失次日后启用,但单位客户必须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其他有关事项同变更预留银行签章的处理。 (3)预留印鉴卡片的保管 A、临时离岗,加锁保管;每日中午休息或营业终了,柜员必须将所经管的印鉴卡片放在保险柜(箱)中加锁保管。 B、销户印鉴的保管:存款人主动销户时,由网点、业务处理中心柜员保管和事后监督保管使用的印鉴卡做销户的最后一笔支款凭证的附件交。
6.银行结算账户支付密码的管理 (1)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均可购买和使用支付密码器或使用密码单。同一客户购买的一个支付密码器可以加载多个账户。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应与开户银行签订使用支付密码协议书或承诺书,约定以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凡客户签发的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核对密码无误后方可进行款项支付。 (2)可以和客户约定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业务委托书、电汇、信汇、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税收缴款书、电话银行付款凭证收费凭证等支付凭证上使用支付密码,很行凭以审核支付。支付凭证上支付密码的填写应使用汁或碳素墨水,或者打印。 (3)向选用密码单模式的客户交付密码时,不得以明码交付。 (4)客户更改账户密钥,视同更换预留印鉴,应持支付密码器和单位公函、经办人身份证件向经办行車请办理。经办行审核无误,将单位公函、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在密码器加载机上进行紧户密的更换。 本客户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级别口令或口令被侦,应持支付密码器和单位公函、经办人身份证件向经办行中请办理重置或解使手续。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将单位公函、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在密码器加线机上进行口令的重置或解锁。 如果密码器丢失、损坏,客户应持单位公函、经办人身份证件向经办行中请停用或作废。经办行軍核无误后,将单位公函、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办理密码器停用或作废手续;支付密码器在停用期间,经办行不得进行与该支付密码器。相关的业务管理支付密码器作度后,不得进行与支付密码器相关的业务管理,也不得重新启用。 丢失的支付密码器重新找回或损坏的支付密码器修复后可重新使用的,客户可以持单位公函、经办人身份证件向经办行中请恢复启用。经办行市核无误后,将单位公函、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后留存,办理密码器恢复启用手续。 客户在支付密码器中增加、减少或更换账户,应持单位公函、支付密码器、经办人身份证件到经办行办理。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将单位公函、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后留存,在密码器加载机上进行账户的增加、减少或更换。 (5)经办人应建立支付密码户开销户登记簿。支付密码开销户是指客户账户在支付密码系统的注册和取消注册。 (6)支付密码系统的人员管理实行系统管理和业务操作相分离的原则。支付密码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包括系统安全管理员、支付密码主管、支付密码经办员,均属机要人员,应按机要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报上级行主管部门备案,更换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等相关制度规定。营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关要求,为个人客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交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气出卖业露画定活, 个人客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1)居佳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2)居住在境内的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证件; (4)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水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耗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转账应符合如下要求:个人银行结算户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以转账;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活期储蓄账户之间,当账户属于同一人时,可以转账;同一人的活期储蓄账户之间可以转账;活期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储蓄账户)与定期储蓄账户之间,当账户属于同人时,可以转账,否则,不能转账;同一人的定期储蓄账户之间可以转账;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结算户之间可以转账。
(3)营业机构应依法为个人客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保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4)营业机构应对个人客户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个人客户的大额可疑支付业务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个人客户不需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可以凭理财金账户卡、灵通卡、财卡、活期存款存折向营业机构提出销户中请,并通过签単或常规填单服务方式办理销户手续。
个人客户尚未清偿银行债务,或尚有在途未清算资金的(如支票资金户、基金、证券资金专户等),不得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客户未按规定自行销户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客户自行承担。
个人客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营业机构核对银行结算户存款余额,填写《撤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回未使用重要空白票据,营业机构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户手续。个人客户未按规定交回未使用空白票据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个人客户自行承担。
营业机构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活期存款利息,并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

二、业务处理要点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1)单位客户中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开户须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交制度规定的相关资料。
(2)开户行应对单位客户的开户中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双人审查,特别应严格审核中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实单位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开户行认为有必要的,应由客户经理或指定人员到单位客户的经营(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实。客户经理或指定人员核实无误并签章确认后,开户行方可为该单位客户办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手续。
(3)开户行审核客户开户中请书及相关资料,确认后将开户资料扫描传送至一级(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审批部门,并按制度要求向人行报批、报备开户行要与客户答订《单位很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业务处理完毕后在开户中请书及协议上加盖核算用章。
(4)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要求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5)开户行应建立单位客户预留签章卡片,由开户行经办人员和开户行业务主管签章审核后,方可启用,卡片张数由开户行视业务需要而定,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客户提交变更业务中请资料,开户行受理客户申请录入变更信息资料,并将变更资料扫描传送至一级(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車批部门,并按制度要求向人行报批、报备。客户变更中请沙及到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开户行应派专人对各户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单位客户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变更单位很行结算紧户申请书),开户行业务处理完毕后在申请书上加盖核算用章交客户。
3.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单位客户中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安用章,可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作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单位客户中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中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投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中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单位客户更换预留银行签章时,必须交回所有盖有旧签章的中国工商银行空白重要凭证,并在公函上注明凭证的种类、数量、编号等资料,同时应填写作废凭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单位客户,开户行保留三份(其中一份随作废凭证入库保管,另一份装订在当日凭证内);开户行应将收回的盖有旧签章的支付凭证当客户面切角或打洞作废。已注销的旧签章在新签章启用10天后随凭证装订保管,井在启用的新签章卡片上注明旧签章装订日期。新签章启用后,开户行收到单位客户在旧签章注销日期前使用旧签章签发、并在提示付款期内的支付凭证,应按规定予以受理。
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业单位客户主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客户须填写《中国工商银行撤销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注明销户原因,如撤销的账户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还应交回开户许可证。开户行受理客户销户中请,录入销户信息资料,并将销户资料扫描传送至一级(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审批部门,同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向事批部门报送销户原因。客户销户中请信息如需向人行报批,按制度要求报批。通过审核后开户行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要求单位客户填制“客户交回末用空自重要凭证清单”(一式三联),并交回所有未用空自重要凭证;柜员通过查询凭证管理系统确认该单位客户所有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均已退回,并对交回凭证当客户面切角或打洞作废;如有未退回的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单位客户必须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声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并在声明中注明未退凭证种类及号码。
(2)开户行柜员要通过系统查询该账户是否有未归还的记账费用;是否有未归还的贷款、欠息,是否有浮动余额,是否有我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承付的托收承付凭证,如有上述情况之ー;不能办理销户手续。
(3)开户行在确认该账户没有其他遗留问题后,结清该账户的余额和往来利息。
(4)开户行确认该账户无余额、无积数、无欠息、无欠费后,填制两联“特殊业务凭证”,交业务主管审批后,凭此办理销户。
(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客户如申明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按要求填写一式两联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银行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在申请书上加盖核算用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请书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的10年。 营业机构为个人客户办理开户或补办开户手续后,应于开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个人客户不得中请更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户名、证件号码、开户银行等账户信息。个人客户可凭理财金账户卡、灵通卡、财富卡、活期存折和个人开户证明文件,填写《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变更申请》向营业机构中请更改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个人客户不需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可以凭理财金账户卡,灵通卡、活期存折向营业机构提出销户申请,并通过签单或常规凭证服务方式办理销户手续。 3.各行在办理个人账户业务时(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要认真贯彻国家和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认真履行商业银行的义务,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按规定保存好客户身份资料和账户记录等交易记录,杜绝为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为客户开立置名账户和假名账户等情况发生。
文件依据:
1.《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工银办发〔2006〕0226号)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 3.《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工银办发[2003]421号)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6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6.《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 7.《法人银行结算账户集中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7〕500号) 8.《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工银办发〔2007〕285号)
9.《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银发〔2008〕349号)
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的通知》(工银办发[2008]416号)。
11.《中国工商银行验资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银发〔2002〕329号)

第二节 单位定期(通知)存款 协定存款账户

单位定期(通知)存款是由存款单位约定期限,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开户单位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其结算账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按结息日或清户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一、基本规定
(一)单位定期(通知)存款
对单位存入的定期(通知)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单位定期存款存入后开户银行给存款单位开具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通知)存款存入可使用现金存入或转账存入,财政投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通知)存款存入金磁机构。存款单位支取定期(通知)存教可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原转存账户,不得将定期(通知)存款用手结算或从定期(通知)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通知)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签章。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单位定期(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
(二)单位协定存款
单位开立协定存款账户成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規定基本存款额度。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若无提出终正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开户需在符合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账户下应设结算户(A)和协定户(B),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作为协定存款账户的结算户,用于正常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协定户(B)作为(A)户的后备存款账户,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
协定存款的结算存款户销户时,要先销B户,再销A户。
二、业务处理要点
(一)单位定期(通知)存款
1.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开立时,单位须提交《开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并预留签章,预留签章为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代表章(或主要负责人章)。开户行审核无误后,由业务主管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核算用章,办理预留银行印鉴手续,为客户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并登记(开销户登记)。
2.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账户撤销时,单位客户须填写《开销户申请书),查询账户无余额、无积数,经有权人员授权办理销户,同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二)单位协定存款
1.协定存款账户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销户中请书和《协定存款合同)开户行审核无误后,由业务主管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核算用章,开立账户,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2.协定存款合同期满,若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应办理协定存款户销户,将协定户(B)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的单位客户销户须填写《开销户申请书》,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同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文件依据:
1.《关于实施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通知)(工银办发〔2003〕645号)
2.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取单位定期存款有关事宜的批复》的通知(工银办发[2008]491号)

第三节 集团账户

集团账户是指集团性客户的总部及其成员单位在我行营业网点开立的构成一级账户和二级紧户或多级账户关系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一、基本规定
(一)集团账户的性质
集团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执行《集团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集团账户开立
集团一级账户山集团总部开立,为集团账户中的总账户,核算全都实存资金的收支情况。集团二级账户由成员单位分别开立,该账户为一级账户的明细账户。集账户的使用对象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集团性客户。多级集团账户应選级按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之间的规定执行。各行为集团客户开立集团账户,须与总部及成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严格防范风险。
(三)账户的冻结
当一级账户被依法冻结时,一级账户开户行必须立即停止一级账户,本行二级账户的对外支付,通知其他二级紧户的开户行(以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查复或加押传真方式并电话确认)取消集团二级账户的设置,将集团二级账户转为正常结算账户(账号户名不变)、且余额为零。 当一级账户被部分额度冻结时,二级账户余额允许恢复,但二级账户允许恢复余额以一级账户可用余额为限。
用当二级账户被依法冻结时,二级账户开户行应取消该账户的二级账户设置,将其转为正常结算账户(账号、户名不变);二级账户开户行必须立即将二级账户被冻结信息和应划回的二级账户余额通知一级账户的开户行(以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査复或加押传真方式并电话确认),一级账户开户行视二级账户的不同冻结情况作相应的处理。
(四)不得受理余额保留申请、资信证明
各开户行不得受理二级账户的余额保留申请。对集团二级账户原则上不予开立存款证明等资信证明类文件,特殊情况下确需提供的,要严格按制度要求做好注释。
(五)二级账户扣划
有权部门依法对二级账户资金进行扣划,一级账户余额不足时,一级账户开户行立即通知所有集团账户开户行停止该集团客户一、二级账户的支付,要求客户立即补足,直至全额扣划款项。
(六)集团账户撤销、终止
按协议约定或客户出具书面承诺、授权书,集团账户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销。撤销集团二级账户,应由集团总部出具经该集团一级二级账户所有人分别签署的承诺函;在集团一级账户资金余额小于二级账户记载余额时,除应出具承诸外,还应提交集团一级、二级账户所有人共同签章的申请。 二、业务处理要点
(一)集团账户执行单位结算账户法律法规
集团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应首先执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集团账户作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凭证及加盖印章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要求。
(二)二级账户的开立、变更
经办行开立集团总部成员单位为独立法人的,开户网点应取得其出具的协议、承诺函或投权书;集团总部成员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开户网点须取得其出具的承诺函或授权书。将已开立的结算账户调整设置为二级账户,必须先将该账户的资金余额清零。 二级账户变更时,对应的一级账户需按规定的二级账户开立的手续办理。
(三)集团账户的撤销、终止
二级账户撤销时,二级账户开户行取消二级账户功能设置,该账户的资金余额由一级账户全额划回后再撤销;当一级账户资金不足归还二级账户全部余额时,在提供有关证明的前提下将二级账户直接撤销。 一级账户只能在所有二级账户撤销或取消二级账户设置后才能撤销。文件依据:
1.《集团账户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7]427号)
第四节 外汇账户
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个人及来华人员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账户.外汇账户按资金来源用途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一、基本规定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可,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6.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圾助的外汇;
7.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8.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9.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10.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
11.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12.驻华机构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13.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14.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境内机构按照上述第1至10及第14条规定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員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驻华机构按照上述第12条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来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费用。个人及来华人员按照上述第13条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出口收结汇待核查账户要以企业名义开立,该账户为企业结算户,按活期存款计息,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企业不能自行动用账户资金。一对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可查询到企业信息的客户,各行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査账户;对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尚无信息的企业,应尽快通知其去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待系统中可查询到该企业信息后方可为其办理开户;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4.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按照上述第1条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按照上述第2条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按照上述第3条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按照上述第4条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其收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皮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按照上述第5条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
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企业成立后,临时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账户。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按照上述第6条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转让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出为经批准的资金用途。按照上述第7条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买卖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人或者携入的外汇,支出用于买卖股票。
(三)外管报送系统的操作应遵循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
二、业务处理要点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应当持中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中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线。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我戳记。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按照《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账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开户行收到超过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时予以入账,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的;开户行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今强制结汇。外汇局根据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金额。 (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境内机构通过还货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教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境内机构通过还货专户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货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行办理。 外汇账户的开立、调整应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处理。 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416号) 2.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工银办发[2006]228号) 3.《中国工商银行外管报送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工银办发[2007]69号) 4.《关于做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工作的通知》(工银办发[2008]418号)
第五节 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是我行在为客户办理各类融资和非融资业务时,为了降低银行风险而按客户信用等级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向客户收取的资金。
一、基本规定
(一)保证金主账户是为办理保证金业务,客户在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保证金存款的多币种账户,主账户下可设不同币种的分户账。 每个客户只能存在一个账户状态为正常的保证金主账户;用于所有该客户所涉及的保证金业务的处理。
(二)保证金账户应实行封闭管理,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申请人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揶用、同一开证中请人的保证金子账户之间相互混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ニ、业务处理要点 单位客户办理保证金主账户开、销户业务,须填写开销户申请书业务受理支行审核无误后,经业务主管签字后加盖核算用章送交保证金集中管理机构,保证金集中管理机构开销户完毕后在申请书上加盖核算用章。 保证金主账户销户前,主账户下所有分户账状态必须为结清状态。
文件依据:
1.《关于实施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通知》(工银办发[2003]645号)
第六节 个人储蓄存款账户
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含定活两便储器存款)、个人定期存款账户、零存整取储蓄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
一、基本规定
(一)在开立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存取、销户计息等均应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开立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个人存款账户实行实名制,客户申请开立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有效证件与本章第一节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出具有效证件的规定相同。 (三)外币储蓄存款账户 外币储蓄存款账户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凡儿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携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我行开办外币储蓄业务币种范围内的外币现钞,均可以开立现钞账户由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汇人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以开立现汇账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开立现汇账户。 (四)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使用
个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时,只有同一客户的各储蓄账户之间可办理转账业务,除此之外各类个人储密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五)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销户 客户向营业机构申请活期储蓄存款销户时,须提供活期存折或活期一本通存折,大额取款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业务处理要点
(一)客户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时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柜员完成开户操作后,将凭证交由客户签名确认。柜员审核客户签名无误后,在个人业务凭证和存折扉页加盖“核算用章”。 (ニ)客户办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销户,柜员完成销户交易后,打印存折、个人业务凭证、利息清单,交客户签字确认。柜员审核客户笠名无误后,在个人业务凭证、利息清单上加盖核算用章,在存折页上加盖“销户”印章。
文件依据:
1.《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4]125号)
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工银办发[2006]7号)

第七节 公积金存款账户
住房公积金专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我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结算等资金情况的专门账户住房公积金实行三级核算管理:设立住房公积金总账一级核算科目,在住房公积金总账科目下分设缴存单位二级明细账和缴存职工个人三级明细账户。
一、基本规定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存款账户按三级账户设置卡片。 第一级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文件,用于记录保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基本信息。 第二级为单位信息管理文件,反映汇交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三级为个人公积金分户账,反映汇交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业务处理要点
(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信息档案建立与取消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一般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持有关证件到银行办理开户业务,并开设公积金账户,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信息档案是住房公积金存款核算管理的一级卡片账,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工商银行系统建立的编号一一对应。 取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信息档案必须是在中心信息中的汇交单位数和汇交人数都为“0”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二)住房资金汇交单位信息档案建立与取消
住房公积金资金汇交单位在我行建立客户信息,并开设资金汇缴单位账户建立住房资金汇交单位信息。住房资金汇交单位信息档案是建立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的二级卡片账,与住房资金江交单位编号一对应。
取消住房资金汇交单位信息档案必须是在汇交单位信息文件的汇交人数、封存人数都为“0”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成进行。
(三)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建立与取消
住房公积金资金汇交单位提供个人名册,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是建立在住房资金汇交单位信息档案下的第三级卡片账户,是公积金缴存人的存款账号。 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中的余额、积数都为“0”时,可以取消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资金汇交单位提供个人销户名册,取消个人住房资金账。
文件依据
1.《关于实施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通知(工银办发[2003]645号)

第八节 贷款账户
贷款账户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账户。分为单位贷款账户、个人贷款综合账户等。
一、基本规定
(一)单位贷款账户
1.开立单位贷款账户的前提必须开立对应的存款户(此存款户不能是集团二级账户、协定存款B户或临时账户等)。 2.同一借款人在一个网点只开立一个贷款账户,在贷款账户下逐笔设置借据,按借据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各借据按贷款性质、期限分别归属于相应的科目贷款户的表内欠息和表外欠息的账户借据编号、借据序号与贷款户相同,由系统分别自动归属到贷款本金、表内欠息、表外欠息三个科目,按借据本金及表内、表外欠息核算和管理。 3.贷款户销户即贷款结清时,经业务主管授权后办理贷款户销户。贷款户销户的前提是该户中的所有贷款及欠息已经全部归还。
(二)个人贷款综合账户
个人货款综合账户为无纸账户,必须下挂在同二客户信息号下。
个人贷款综合账户开户余件:客户须年满18周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申请开立个人贷款综合账户;客户必须已在我行客户信息系统中建立客户信息号。

二、业务处理要点
(一)单位贷款账户的开立与撤销
1.单位贷款账户开立时,柜员根据借款人填制并经信贷部门审批同意的借款凭证和信贷部门签发的电子准贷证开立单位贷款账户。 2.单位贷款账户撤销时,柜员要查询并确认贷款账户无余额、无欠息,经业务主管授权后办理货款户销户。
(二)个人贷款综合账户
1.个人贷款综合账户在客户申请贷款时,资产管理系统驱动主机开立,无须前台柜员操作。
2.个人贷款综合账户需要通过前台柜员开户时客户凭本人有效实名身份证件按规定填写一式两联《个人贷款综合账户开户中请书),在申请书上签名确认。
个人贷款综合账户需要联机销户时,客户必须凭本人有效实名身份证件原件办理,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须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销户申请人填写一式两联《个人贷款综合账户销户申请书》。
3.柜员审核身份证件、《个人贷款综合账户开(销)户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填写无误后,办理业务,并在申请书上加具银行意见和核算用章。
文件依据
1.《关于实施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通知》(工银办发[2003]645号)

第九节 内部表外账户
内部户是指用于核算内部资金往来的账户,包括内部资产类账户、内部负债类账户、所有者权益类账户、资产负债共同类账户和损益类账户。
表外账户指用于对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及有价单证和重要凭证实物等进行核算的账户。
一、基本规定
(一)内部账户
1.各级行运行管理部门是内部账户的主要管理部门。内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必须遵循“统一管理、明晰核算、防范风险、降低成本”的原则;必须认真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内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2.内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内部账户应严格按照业务需要、资金性质、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内部账户开立实行许可制度,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内部账户核算标准》规定使用。新业务设置新账户,业务需要增加账户,都必须经过一级(直属)分行审批。
办理外币业务的网点要根据开办外币业务的币种开设账户,不得随意开立外币内部账户。不办理外币业务的网点,未发生的外币币种业务,不得预先开立外币内部账户。
3.内部账户的使用
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会计科目说明入、《中国工商银行内部账户核算标准》中规定的核算内容和级次正确使用内部账户,不得越级、越权使用;不得指使、授意经办人员违规使用内部账户。
(二)表外账户
表外账户的开立撤销由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经办员负责表外户的开立、销户,主管人员负责授权,表外户的开立使用、撤销参照内部户规定办理。
二、业务处理要点
(一)内部账户
1.营业网点因业务需要开立或撤销内部账户,应填制《内部账户开销户中请书》,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加盖核算用章,经支行报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门,级分行运行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一级分行运行管理部门审批。
一级分行运行管理部门对二级分行提交的申请应认真审查,并在《内部账户开销户申请书》相关栏签署意见后及时返还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门。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门根据一级分行签署的意见进行相关的内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2.直属分行运行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业务沙及的网点,据此进行内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直属分行辖属营业网点因业务需要开立或撤销内部账户,应填制《内部账户开销户申请书》,经业务主管审查后上报管辖行,管辖行运行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直属分行运行管理部门审批执行。
(二)表外账户
表外户的业务处理要点同内部户的处理要点。
文件依据:
1.《中国工商银行内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银发[2003]6号)
2.《中国工商银行内部账户核算标准》(工银发[2006]9号)

第十节 账户的有关特殊处理
一、基本规定
(一)账户信息调整
1.单位账户信息的调整
(1)账户的积数调整、利率调整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属调整账户信息的管理范围之中。
(2)调整利率时,应根据有关利率管理部门下发的调整利率通知单或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整利率的有关通知方可办理。调整计息标志时,应以国家或有权部门的文件、证明为依据。调整积数或利息,调整印鉴方式、通存通兑标志、邮电费收取标志等,必须以业务事实为依据。
(3)密码修改
办理修改单位账户密码业务,必须由客户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公函,公函应注明修改密码的原因,并由客户携带开户许可证正本及有效身份证才能办理,银行将开户许可证正本与留存的开户许可证副本枝对一致后,留存客户正式公函及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2.个人账户信息调整
(1)个人存款账户信息调整包括调整账户户名、账户通兑标志、账户印密标志、长期不动户标志、利息税率、个人结算账户标志、修改客户密码以及将活期单币种账户调整为活期一本通账户等。
(2)客户向言业机构提出调整账户信息,须提供相应的存单(折)、理财金账户卡、社丹灵通卡·e时代、社丹灵通卡,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挂失/解挂
1.单位定期(通知)存款挂失/解挂处理
存款单位将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遗失,应出具单位正式公函、挂失申请书,写明原因,向银行提出挂失申请。
如果存款单位在办理挂失之后十日内又找到原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存款单位可持单位公函、解除挂失申请书来行办理解除挂失申请书手续,银行经审核认定无误后,为存款单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银行受理挂失中请书,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在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银行留底卡上注明“证实书挂失”字样。十天后,按原通知存款起息日,通知存款品种开具新“证实书”。
2.个人存款挂失/解挂
储蓄存款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款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款不能挂失。
(1)挂失
①存款凭证挂失
客户遗失存款凭证,必须立即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存款人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开户营业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正式中请挂失,声明挂失止付。在特殊情况下,如客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口头或函电挂失,须在十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如客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被委托人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
营业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属实,并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受理失前或挂失失效后结都存款已技他人支取的,营业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客户如失或相段正式挂为请书,其挂失手续应比照存先面挂失手续。 ②密妈挂失 落户忘存款凭证的留密码,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书面向营业机构正式申请密码挂失,营业机构在认真核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后,为客户办理密码挂失及储蓄存款止付手续。如客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密码挂失手续,被委托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密码挂失手办妥要七天后,客户本人凭密码挂失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经办常营业机构重置密码,同时储蓄存款解除止付。 各营业网点根据存款人本人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办理存单、存折,银行,密码等失,且能够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确认和核实存款人身份的,可与存款人约定在7个工作日以内为存款人办理补領、更换新存款凭证成支取存款,重置密码等业务手续。 对卖托他人代为办理存单、存折,银行卡,密码等失,以及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无法确认和核实存款人身份的,可按照国务院须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美于执行(储若管理条例)的若于规定)及我行有关挂失和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办理。 (2)解挂 书面正式出失到期后,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补领、更换新存款凭证成支取存款,重置密码业务手续。 客户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要求撤销失时,必须向原申请挂失营业机构申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失申请书和存款凭证,经营业机构核后收回挂失申请书,方可办理撤销挂失手。已收取的挂失手续费一律不退。
(三)有权机构账户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
1.银行协助执行的主要内容
(1)有权机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规定范国内对规定对象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
(2)银行协助执行工作时,应坚持依法合规,不介入纠纷,推护银行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原则。
(3)协助执行前,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应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审查;同时合下判条件的,应予以协助;协助的机关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求协助的事项和范围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人员应出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证;或按规定出示其中一项证明;协助的机关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户名、账号或其他相关信息,有关要素应填写正确并相互一致;相关法律文书应符合法律规定。 (4)协助执行的基本规定 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遇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机关要求银行协助执行,或者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应要求其提供相成法律、法规依据,并进行必要审查和核实后再予以协助。必要时,可咨询本行或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银行应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如存款被法院冻结后,其他法院要求采取轮候冻结措施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文书时间先后顺序办理轮候冻结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应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协助执行时应严格为客户保密,严禁非执法人员接触银行账户资料,严禁执法人员接触非被执行人账户资料。 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我行应保守秘密;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加划存款手后,我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遇有权机关要求执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封闭货款等情况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注意维护我行自身的合法权益。 遇有权机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时,营业机构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并按规定填写《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做好相关登记工作。严禁以”履行签字手续”为由,故意拖延时间、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协助被执行人转移存款,妨碍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扣刻措施。 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措施登记簿》,详细记载协助执行日期、有权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要求协助执行的项目、相关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被协助执行人的户名和账号以及处理结果。 因协助执行发生争议或纠纷,有关分支机构应依法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和协调,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行。属于突发事件的,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工商银行法律诉讼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2.协助查询
不得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单位存款,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个人储蓄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助查询前,除应遵守前面第1点“很行协助执行的主要内容”有关规定外,还应要求执法人员出具以下相关法律文书: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海关组私局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局、军队(武警)保卫部门及海关组私局签发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3)监察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的“查询存款通知书”;纪检机关需要查询的,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 (4)税务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要求协助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时,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且须经有关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所属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5)审计机关要求协助查询单位账户或个人存款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和“审计通知书”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的,需出具“协助核实存款通知书”。 (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的,应出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的“调查通知书”。 (8)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都门要求查询的,应出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9)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保险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应出具经保监会分管副主席或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查询存款通知书”。 (10)财政部门要求査询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稍察特派员、海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参照上述第(1)至(10)项规定执行。
有权机关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未提供被查询单位账号的,应按规定予以协助。
3.协助冻结
不得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单位存款、个人储蓄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助冻结前,除应遵守前面第1点“银行协助执行的主要内容”有关规定外,还应要求执法人员出具以下相关法律文书: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海关私局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县级(含)以上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局、军队(武警)保卫部门、海关辑私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海关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投权的求属海关关长批准暂停支付存款的书面通知。
(3)税务机关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决定书、通知书。
(5)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应出具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文书。
协助冻结信用卡账户时,应将小额授权记录中的余额从该账户余额中抵减,并告知有权机关该账户可能还有已经发生但尚未记账的未达款项。
如遇被冻结单位账户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规定的冻结期内对该单位的往来账户办理冻结交易手续,只可划入不可划出,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冻结期应从冻结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至期满当天营业终了时为止。如需延长,应重新办理冻结手续。
已被冻结的存款其他机关要求再冻结的,不予协助,但法院依法进行轮候冻结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上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有错误并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时,短行应在接收相度法律文书后回办理,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在冻结期内的存款,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银行才能予以解冻。被冻结单位对不予解冻提出异议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 异地有权机关委托当地机关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银行应与有权机关直接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同等对待。 冻结期内,银行在接到原冻结机关的解通知后,应予办理解冻手续。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冻结超过6个月,其他有权机关结超过法律规期限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冻。 不应受理有权机关对我行分支机构已经代理付款的银行正票、已经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其项下汇票已经承兑的信用证的冻结要求。 协助冻结信用账户后,发卡行应及时将该账户下所有的信用卡进行止付。
4.协助扣划
不得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扣划单位存款、个人储蓄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助扣划前,还应要求执法人员出具以下相关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扣划的,应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出具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副本、仲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行政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海关要求协助扣划的,应出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求属海关关长批准扣划存款的书面通知, (3)税务机关要求协助扣划的,应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并附送纳税人途期未执行的“催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 对协助下列特殊事项的扣划,除应要求人民法院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签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遵守本节第一部分有关规定外,还应作如下审查:
(1)对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2第九十七、九十八条裁定先予执行的,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与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是否相符。 (2)对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下达的有关扣划破产企业存款的裁定书,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与破产分配裁定书内容是否相符。 (3)对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扣划单位存款的,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与刑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相符。
协助扣划信用卡账户时,应将小额授权记录中的余额从该账户余额中抵减,并争取有权机关先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待30日后再予以加划,以备支付已经发生但尚未记账的未达款项。
对没收缴库的个人储蓄存款,应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并且不计付利息。
银行在扣税款通知书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业务部门应经法律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如果法院要求冻结划按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或者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分别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按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助法院查明情况,区别对待,妥普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扣划错误面直接作出的变更决定或裁定,应立即办理,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5.个人存款没收
(1)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的个人存款时;银行应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办理。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中有关个人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款单(折),银行营业网点凭存款单(折)办理;如当事人拒不交出存款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银行,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定书,由二级分行(城市行)或县支行核对后办理,当事人的原存款单(折)作废。 (2)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告人的储蓄存款单(折),经查明确系被告人非法所得的赃款,人民检察院做出没收决定之后,银行依据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附没收清单)或者由检察长签署的《没收通知书》和存款单(折),办理提款或者缴库手续。 (3)对于收到以置名或化名的方式交出的储蓄存单(折),凡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的,经认真调查仍无法找到寄交人的,在收到该项存款单(折)半年以后,并经与银行核对确有该项存款的,根据县(含)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公安局局长签署的决定办理缴库手续。如属于其他单位接受的,由接受单位备函开具清单送交县以上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办理缴库手续。 (4)对于没收缴库的个人存款,银行采取转账方式,不支付现金,并均不计利息。
(四)保留和继承
1.存款保留
存款单位需要对存款进行保留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责任,细说明需保留存款的账号、户名、保留金额、日期、用途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经银行有权人审批后办理。 解除保留存款单位对已经设置存款保留的存款,不需再保留时,客户应提供解除存款保留的书面通知,详细说明需解除保留存款的账号、户名、金额、日期等内容,经银行有权人审批后办理。 支付保留。存款单位需支付已申请保留的存款时,应由存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个人存款继承(过户)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维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营业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营业机构中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营业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存款,营业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营业机构不负责任。 经办人员办理个人存款继承业务遇到的其它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储諾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慎重处理。
(五)存款长期不动户
1.单位存款长期不动户
开户行应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计息入账除外)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进行清理,并通知单位客户办理销户手续。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销户手线的,开户行可视为该单位客户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存款人有久悬银行账户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 长期不动户预留印鉴的管理。长期不动户清理,余额转入久悬未取款科目集中管理后,原账户的印鉴卡片应收回集中专人保管。原存款人要支取已清理转入“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或已结转营业外收入的原转入余额时,应出示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经业务主管人员审批同意后,办理支取手续。不能出示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比照印鉴挂失处理,在提交正式公函或证明的同时,应对原账户预留印鉴作申请挂失处理,挂失期满,凭提交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取款人的签名或盖章办理款项支付,其印鉴卡(包括监督部门保管使用部份)作当日凭证附件。
2.个人存款长期不动户
(1)个人存款长期不动户的范围活期存款账户余额在100元以下且五年未动或余额在50元以下且三年未动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一定时间未支取的定期存款账户;下挂各子账户余额及未动户时间同时满足长期不动户条件。
(2)个人存款长期不动户只能办理销户、查询、调整、挂失、冻结,不能办理提前支取、续存、支取、挂失开户、挂失换折(活期多币种可以挂失换折,单币种不能),不能调入和调出理财金账户。批量代理业务、理财金账户扣缴年费、对账单打印费等,按原操作处理。
二、业务处理要点
(一)账户信息的调整
1.单位账户信息的调整
柜员在调整单位户信息前,要先进行查询,确认是否需要调整。调整账户信息,必须由柜员根据有关业务事实如实填写“特殊业务凭证”,并经业务主管审批后办理,“特殊业务凭证”应加盖核算用章,随当日凭证交事后监督部门所有调整账户的信息一律由柜员经办,由业务主管授权,并登记在当天的工
作日志上。
2.个人账户信息的调整
客户中请将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调整为个人结算账户需填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请书》。
客户中申请调整个人结算账户信息需填制《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客户申请将活期单币种账户调整为活期一本通账户需更换活期一本通存折。
(二)有权机构账户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
1.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行人员依法送达,我行经办人员不得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入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2.协助执行应严格按制度要求車核,应填写《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详细记载要求协助执行机关的名称、执行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要求协助执行的项目,相关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被协助执行人的户名和账号以及处理结果。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协助查询存款或调取证据,查询人员按规定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并出具县级(含)以上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查询法律文书后,我行应当依法受理并予以协助。
3.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后要求对需要的资料进行抄录、复印或拍照时,不得带出原件。根据有权机关要求,银行业务部门可在有关复制材料上加盖核算事项证明章。
协助查询时应告知有权机关,我行已开办储及对公存款的通存通兑、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业务,有可能发生查询时的余额与冻结时的余额不一致的情况。如有权机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在办完冻结手续后,方可在查询回执上填写余额。
协助查询信用卡账户时,应将小额投权记录中的余额从该账户余额中抵减,并告知有权机关该账户可能还有已经发生但尚未记账的未达款项。
4.我行经办人员业务处理完毕后,在执行通知书等文件回执上加盖核算事项证明章后交执法人员。
5.协助扣划时,应审查协助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协助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要求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不子协助。扣划业务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加盖核算用章。
(三)单位存款保留
存款单位需要对存款进行保图或解除保留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责任,详细说明需保留存款的账号、户名、保留金额、口期、用途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经银行有权人事批后办理。柜员凭审批后的书面申请,填写并打印“特殊业务凭证”两份,加盖核算用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与书面中请随当日凭证交事后监督部门。
存款单位需要对存款进行解除保留时,柜员凭审批后的书面中请,填写并打印“特殊业务凭证”两份,加核算用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与书面中请随当日凭证交事后监督部门。
(四)单位存款长期不动户
单位存款长期不动户清理销户时柜员应逐户抄列清单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审批后,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余额转入“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账户,一份清单作凭证附件,另两份分别由柜员及业务主管与预留印鉴一起保管开户行对不动户清理后,原存款人凭预留印鉴来行支取时,核对预留印鉴无误,经业务主管审批后,未转入“营业外收入”的从“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列支,已结转营业外收入的应从“营业外支出”列支,久悬未取款项转账支取填制特种转账凭证转入原账户或客户指定账户,业务处理完毕后在凭证上加盖核算用章。
2.个人存款长期不动户
(1)各行要严格按照《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个人存款长期不动户业务。
(2)客户向营业机构申请查询活期储蓄存折、整存整取定期储存单、理财会账户卡或灵通卡・e时代卡活期基本户或子账户、灵通卡活期基本户或下挂账户是否为长期不动户时,须向经办柜员提供上述账户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柜员审核客户提供的账户、本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无误后办理查询账户是否为长期不动户,如果为长期不动户,柜员根据客户要求办理账户结清或账户调整。
文件依据
1.《关于实施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通知》(工银办发(2003)645号)
2.《协助执行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6]174号)
3.《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4]125号)
4.《关于配合公检法等有权机关跨省查询,调取证据工作的补充通知》(工运管[2007]17号)
5.《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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