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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免费发大米,女子背回家途中猝死,家人向公司索赔44万元

案件事实

   某国企单位包了某村的扶贫工作,金某是该村低保贫困户 。事发当天,公司员工将大米和豆油运到金某居住的小区,与金某联系后,金某从车上拿下一袋50斤的大米,并在签字后,扛着大米就上楼了,公司员工随后提着豆油也往楼上走,结果路上发现金某摔倒在一楼和二楼的缓台上。公司员工急忙拨打了120电话,还通知了金某家属,金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鉴定后认定金某属于猝死。金某出殡当天,公司还给金某家属送去5000元作为慰问。没想到事后,金某家属把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4万元。认为公司既然是在做扶贫工作,就要服务到位,不能走过场,女某作为女性,难以支撑重物,公司员工应该预见到了危险却不帮金某搬大米,这种行为与金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 公司有无义务帮金某将大米搬运到家呢?

  • 公司发放大米与金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吗?

  • 公司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分析

   从法律上来说,虽然公司包了金某所在村的扶贫工作,但和金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特殊关系,因此,金某家人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只能属于普通的侵权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金某想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少需要证明两个问题:第一,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第二,公司的行为与金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分开来谈谈这两个问题。

一、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上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指主动追求某种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公司当然不可能希望金某猝死,所以不存在故意。过失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某种风险的存在,却没有预料到,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第二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已经预见到风险的存在,却自认为可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最终结果发生了。但无论哪种过失,都以应当预见风险为前提,这种预见是按照一般普通人的认知作为判断标准的,而搬大米上楼是普通的日常行为,不需要特殊资质,一般人不可能认为搬大米会导致死亡的危险性,所以公司没有必要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并且公司员工也没有义务帮助金某搬大米,在事发后,公司员工积极救助。因此,公司及其员工不存在过错。

二、公司的行为与金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要知道,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除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外,还需要符合一般人能够预料到的范围之内。比如张三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三死亡,这是一般人能够预料到的,但是张三和李四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王五在看到新闻报道后,十分惊恐,导致猝死。王五的猝死虽然与交通事故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但一般人难以预见这种结果,就不能认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一般人难以预料公司发放大米会导致金某猝死的结果发生,所以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判

   经过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且还特别指出,金某家人将金某的死亡原因归责于公司未亲自搬大米上楼,过分夸大了扶贫工作中帮扶企业的义务,不仅会影响其他帮扶企业日后扶贫工作的积极性,也会让其他社会群众因害怕承担责任而不敢做好事,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树立。金某的死亡固然让人遗憾,但不是每个死亡结果均赋有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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