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二)
二、不同形式“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财政拨款形式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国家给予特殊行业或企业的政策性补助
此类的补助,一般是对某些与国计民生戚戚相关行业给予的补贴,有的是属于定额补贴,有的是一定数额的补贴。不论补贴的形式如何,企业一般应在实际收到补贴款后或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后,方能确认“营业外收入”。
2)科技专项拨款
此类的补助,一般在拨款的同时明确规定资金的用途,使用结果有可能形成相关的长期资产,也可能附加资金返还条件。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向拨款,一般在取得时应贷记“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再将“递延收益”的数额在该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并结转至各期的“营业外收入”科目(各期平均分配的数额与该资产各期摊销的数额有可能有一定的差异)。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其次尚未转销的“递延收益”的余额应全部转入该项资产处置当期“营业外收入”科目。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专项拨款,应按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相关期间的“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4】甲公司20×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6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其中,购置固定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
20×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报,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甲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万元(如果不通过验收,则不支付第二笔款项)。
(1)20×7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递延收益 600 000
(2)自20×7年1月1日至20×9年1月1日: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
借:递延收益 3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000
(3)20×9年项目完工,假设通过验收,于 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000
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
3)企业收到无指定用途的扶持性质的补贴
企业收到无指定用途的扶持性质的补贴,此类补贴一般与企业收益相关,故可按准则与收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贷款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因此,企业在收到政府拨付给企业财政贴息后,即应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企业取得优惠利率贷款,在事实上并未直接收到政府贴息的补助,为此,受益企业只需按实际发生的按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不需另行确认“政府补助”。
【例4】B粮食企业为购买储备粮于20×8年3月从国家农业发展银行贷款3 60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自20×8年4月开始,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于每季度初,按照B企业的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利率拨付给B企业贴息资金。
(1)20×8年4月,实际收到财政贴息54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540 000
贷:递延收益 540 000
(2)将补偿20×8年4月份利息费用的财政贴息18万元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8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80 000
20×7年5月和6月的分录同上。
3.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但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对于属于“税收返还”形式的政府补助按补助准则的规定,企业只有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后确认“营业外收入”科目。
除上述“税收返还”政府补助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但此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给予企业,故不属政府补助范围,不需按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例5】C企业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的这种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20×7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50万元。20×7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105万元。
C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 05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050 000
4.政府拨付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一般属于收益性的政府补助,按照补助准则的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后,应与发生的各项搬迁费用或损失的期间数额匹配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若涉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在收到后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实际发生期间,按发生的数额同步确认“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对于政府补助的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充分借鉴国际相关准则,较之旧准则有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计量基础不同
(二)、会计处理有较大变化
具体处理差异,且看下例:
甲企业接受政府补贴5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五年,无残值。
按原准则处理: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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