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会计制度(财会[2003]10号文件)的要求,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按照实质终于形式的原则,估计租期很可能是一年的,可以将租赁期定为一年。
按照税法的要求,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规定,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内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实际租用时间少于五年,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财会[2003]10号文件
十二、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核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应注 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 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 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 计入当期费用。
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 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6.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 法单独计提折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十三、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调整的,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答: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 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所做的变更,应在首次执行的当期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其后,企业再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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