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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赠与协议无效:因为女方采用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计谋


作者:蒋峰

男女缔结为婚姻关系,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互相扶助、共同经营生活。但有人假借婚姻形式来谋取另一方的房子。这种情形还是存在的。本文以一则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为基础,对它提出观点。

一、本案当事人

原告:王某(男)

被告:李某(女)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确认王某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赠予协议无效。

三、本案基本事实

1、王某于2005年经拆迁安置取得位于无锡市某区某花园二区327号501室(以下简称501室)、321号101室(以下简称101室)房屋的产权。

2、李某早在2004年就与魏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双方直至2008年9月才登记结婚,又于同年12月份登记离婚。

3、在此期间,李某与王某于2006年即经人介绍相识,李某与魏某登记离婚后不久。2009年9月28日,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并未办理任何结婚仪式。

4、王某与李某婚姻登记后不足半月便以约定的形式将原系王某所有的两套房屋产权变更为与李某按份共有,李某分别占70%与80%的份额,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5、2009年9月起,李某与其前夫及孩子一起住在501室中。婚后王某住在501室东面一间房间中,李某与其前夫魏某、儿子魏某某一同住在靠阳台的另一间房间,王某的房屋钥匙被李某拿走,其平时回家都要敲门。

6、此后,王某搬至101室居住。王某曾想住在501室,但被在该房屋中居住的魏某用水管逼打出来,不让其居住。

7、2010年3月,王某的父亲去世时,李某并未参与后事。


四、本案证据:

1、原告的证人及证言:王某提供由无锡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及6名证明人签字的情况证明1份予以佐证,另证人秦某东、马某到庭作证。

证人秦某东陈述:(1)王某与李某结婚时并未办理仪式,且平时都看不到双方在一起,王某的父亲去世时也未曾见到李某出现;(2)王某曾告诉该证人,双方并无夫妻生活;(3)在王某父亲火化的当天晚上,该证人与王某一起来到501室,因王某没有房门钥匙便敲门,随后魏某从房内走出,当面就骂王某,该证人看到房间内有两张床,还有一个不满6岁的孩子;(4)王某的房产证和低保卡均在李某处,经该证人与周围邻居讨要,李某才将房产证与低保卡交由该证人保管,该证人保管了3个月后将证件和卡交还了王某。

证人马某陈述:(1)王某的智商较低,李某与王某结婚的动机不良;(2)该证人曾听王某说过王某与李某并无夫妻生活;(3)其听说李某前夫和一个孩子住在501室中,李某前夫曾将王某赶出了501室。

2、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对501室承租人杨某、501室楼下的邻居曹某及某花园小区内住户多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3份。

承租人杨某陈述:其自2010年3月20日起租住在501室一间房间中,房东住在隔壁房间中,房东即为魏某与李某夫妻及一个孩子。

邻居曹某陈述:(1)其以前在派出所做协管员,认识王某和李某。2009年9月起,李某与其前夫及孩子一起住在501室中。李某平时下楼都戴着口罩和墨镜,有一次李某的衣服掉在该证人家中阳台外,李某来取时也带着口罩,感觉很不正常;(2)李某的小姐妹陈某梅告知该证人,李某曾说过她以前在外面骗点钱也就算了,这次骗多了,要出事。

其他住户陈述:起初村里的邻居都不知道王某与李某结婚的事情,是在王某父亲去世后才知晓的;王某与李某从未有过夫妻生活,李某都是与其前夫住在一起;李某是和前夫假离婚,为了骗取王某的财产,王某的低保卡、工资、房租都被李某拿走了,且王某父亲去世时李某也未出现,没有为老人送终。

3、李某提供告白书1份。证明王某赠送房子给李某的行为是其自愿行为。

五、双方的陈述及观点:

1、原告王某:

第一个方面:其是因为房屋产权证被李某强行拿走后才被迫签订赠予协议的,协议是李某写好后让其签字的,王某在签字时并未看清协议内容,其去办理过户手续也是受李某胁迫所为。

第二个方面:婚后至今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同居,虽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

第三个方面:李某与其缔结婚姻关系的真正目的不是基于夫妻感情,而是觊觎王某的财产。李某以结婚为幌子来骗取财产有违公序良俗,该协议应属无效。

第四个方面:该告白书系其在受李某威胁的情况下才被迫将李某事先写好的告白书抄写了一遍;告白书中表示要将房子给李某的内容不是其真实的意愿。

2、被告李某:

第一个方面:认为在情况证明上签名的都是王某的老邻居,与王某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且这些人作为邻居无从知晓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夫妻生活,王某也无充足的证据明证其识别能力较差;对于证人证言,因两证人与王某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且均是道听途说,与情况证明上的内容不符,应当不予采信。

第二个方面:双方自2006年相识后以朋友关系相处,并未考虑结婚,直至其与魏某离婚数月后才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是双方商量的结果,王某的父亲是知晓的,之所以不办仪式是因为没有钱。

第三个方面:王某曾表示双方结婚后就是夫妻了,遂自愿将房产证交于李某;王某为人老实,虽没有大的能耐,但却有两套房产,故才与其结婚。

第四个方面:李某在婚前就表示双方结婚后,要拥有房屋的部分份额,王某亦亲口同意,王某家人未善待他,而双方结婚后,李某对王某倍加关心和照顾,王某因感动才自愿将房屋的部分份额赠予李某。

第五个方面: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有处分的权利。王某自愿将诉争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予李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六个方面:双方对于诉争房屋的约定自该约定成立时已经生效,且该约定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第七个方面:双方经人介绍后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李某没有任何诱骗王某的行为。

六、本案争议焦点:女方以婚姻的形式掩盖其为获得赠与房屋产权的目的而订立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七、法院裁判结果:确认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关于无锡市某区某花园二区327号501室及321号101室两套房屋的赠与协议无效。

八、评析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无效民事行为的具体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无效的情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结合本案具体分析:

第一个方面:原告王某本身智商较低,认识能力不高。但是基本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还是有的。

第二个方面:被告李某作风不正派。有“脚踏两只船”的恶行:2004年开始至本案诉讼期间,李某与魏某绝大多数时间是处于同居生活状态,其间有三个多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育有一个儿子。但从2006年开始经人介绍又认识了原告王某。此时王某与李某相处好比是男女恋爱性质的关系。

第三个方面:李某动机不纯。李某在法庭上的陈述中,有句话表明了她自己的真实目的:王某为人老实,虽没有大的能耐,但却有两套房产,故才与其结婚。她看中了王某的钱,才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

第四个方面:婚后至本案诉讼期间,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同居,虽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双方婚后的婚姻生活不正常。虽然李某一直表示双方感情不错,其婚后对王某倍加关心和照顾,但没有具体表现,从王某本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看,在双方结婚后不久,李某即与其前夫魏某及儿子共同住在501室中,且李某与魏某还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该处房屋,王某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尚无法在该处房屋中正常居住和生活。在王某父亲过世时,李某亦从未出面办理后事,其未尽到一个妻子和儿媳应尽的义务。

第五个方面:双方签订赠予协议的原因尚无明确合理的解释。李某与王某在双方登记结婚的两周内即签订赠予协议并办理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且两处房屋的大部分份额均约定为李某所有。李某虽然表示是其对王某关心照顾的结果,但王某称系被迫才结婚和签订赠予协议的。从李某婚后的生活状态来看,李某的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且李某曾明确表示系因王某有两套房子才与其结婚,故对于李某陈述的因其对王某关心照顾,王某因感动才将房屋赠予给李某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第六个方面: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李某与王某已缔结婚姻关系,婚后不久即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其形式上是合法的,但从法院调查情况分析,王某与李某结婚后不久就分开居住,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存在以合法婚姻为掩盖,骗取王某房产的故意和目的。

我们要正确认识婚姻的目的。要遵守社会基本道德、个人行为要符合公序良俗。这样才能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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