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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发包方逾期答复视为认可?

发包方逾期答复,可否视为对施工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可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往往会遇到发包方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办理工程款结算的情况。很多施工单位就会采取向发包方邮寄送达其自行制作的竣工结算文件,并以其自行制作的竣工决算文件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有的甚至依据其自行制作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据其自行制作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支持其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依据施工人自行制作的竣工结算文件,支持其所主张的工程款数额的诉讼主张呢?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争议。
有的裁判观点认为,《最高法院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发包方对施工人所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拒绝答复,应当支持施工方要求按其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主张,并据此判令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工程借款。
另有裁判观点认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前提是双方有明确约定,约定了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才能依据该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超过期限未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则不能依据施工方单方提出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还有裁判观点认为,双方虽没有明确约定,但如果双方使用的是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该文本的通用条款部分都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规定,应当视为该通用条件即当事人对此进行了约定。并且,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针对裁判中的不同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对重庆高院的复函中做出了专门答复,该答复的内容是:“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还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既不应当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也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裁判的直接依据。
综上所述,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是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这才是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无此约定,即便双方使用的是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合同,该合同的通用条款部分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规定,也不能视为发包方对施工方单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
 
                                                              建设工程案件视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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