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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最新法律咨询关于“离婚后养子女归谁抚养?”

南京律师徐义明解答:请看案例-李某和妻子张某在 2008年收养了一个女儿,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他们又生育了一个儿子。2012年,他们因感情破裂而高婚。现在李某不想同时抚养两个孩子,他只想抚养自己的亲生儿子。请问,他能不能和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南京律师徐义明表示,每个孩子都是天使,不是动物,不是你想养就养,不想养就弃养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收养关系中,经济不能独立、生活仍然需要照料的未成年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为保护这一弱势群体,法律禁止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解除收养关系,以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权益。

南京徐义明律师表示本案中收养关系成立,李某与养女之间形成父女关系,在养女未成年以前,他不能只抚养亲生儿子而拒绝抚养养女,他和前妻张某都有共同抚养该养女的法定义务。

南京律师徐义明提醒如果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中止领养必须经有关机构批准,不得私下转让或遗弃。

南京律师徐义明友情提示,已经办理了领养手续,就要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给孩于一个完整的家,这才是做父母该有的样子,否则就不要轻易做出收养的,而做出不道德且令人公愤的事情。有需要南京律师的搜索徐义明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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