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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个人借贷公司使用要承担什么责任?可以免除债务责任吗?

经常听到一些朋友抱怨,公司让自己去贷款供公司使用,并承诺由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不愿意老板就会花式给你小鞋穿,有的人只好辞职走人,而有的人则由于贷款供公司使用而导致自身负债累累,难以为继,甚至由于家庭难以负担贷款偿还而导致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有报道,武汉阳逻一家公司以数十名员工的名义,每人以家庭装修的名义向一家金融公司贷款20万元,合计贷款一千多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公司承诺贷款本息都由公司负责偿还。但是在贷款即将到期前,公司由于遇到了资金困难,可能会无法如期还贷,令“被贷款”的员工们寝食难安,不仅担心贷款逾期以后信用受损,更担心会被贷款机构追讨贷款甚至资产被查封并成为老赖。

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

员工是如此,高管更有可能成为公司资金紧张时贷款的提供者,从而更有可能由于贷款资金供公司使用而背负严重的信用负担。

最近,中国驰名商标“大牧场”遭高管实名举报,大牧场呼和浩特市基地生产厂长王俊俊在微博连续多条实名举报大牧场法人王海峰,大牧场要求高管给公司贷款。

根据高管的举报,2017年7月,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解决财务困境,董事长王海峰要求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为公司贷款举债,否则视为不忠。部分高管为解决公司财务问题,或是对大牧场有感情,或是相信大牧场,更或者是相信老板,当然也有的是被逼无奈,从而以个人名义贷款供企业使用,身负巨额贷款并因此押上全部身家资产。高管贷款中最高的贷款两百万左右,最低的有几十万;有的是从银行贷款,有的则是从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但时隔2年,当初公司承诺的还款,至今没有兑现。

现在出现的局面是企业不偿还贷款,大牧场法人代表王海峰的股权被法院冻结,2019年6月21日,大牧场因抵押贷款问题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9年3月由大牧场全资投资的内蒙古大牧场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也被列入失信执行人,被执行项目多达13条。

高管为企业的贷款陆续逾期,这些巨额贷款根本不是高管能够承受和还款的,涉事高管王俊俊为了贷款不逾期,自己东挪西凑每月还利息。另一名涉事高管称,在与银行协商无果后,以卖房加民间借贷的方式还债到期本息997175元。有报道称,涉事高管有的家庭开始出现破裂危机,有的甚至已离婚。

员工或者高管贷款供企业使用,为公司负债的事例越来越多,有的被老板忽悠,有的被老板以高息诱惑,有的被认为是对公司有感情,有的则属于被迫而为,但不管怎样,这样的贷款行为对借款人都是一个很大的负担,那么在法律上如何看待这样的行为呢?

首先,无论是高管还是员工,为公司贷款的行为都必须为此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并承担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任何贷款,无论是从银行进行贷款还是从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都有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合同文本,这些合同和法律文本会证明借款人是一种自主的借款行为,除非在公司冒名借款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借款合同无效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贷款办理的过程还是贷款资金归缴公司使用的过程,法律上都可能表现为借款人的主动性和认可性,所以除非你有被逼迫的证明且贷款机构知道你是被迫的,否则借款人必须承担自己的贷款责任。

当然,如果你的贷款资金被公司使用,那么借款人事实上形成与公司的借贷关系,与贷款本身无关。所以,任何个人无论是公司员工还是公司高管,或者就是普通个人,为公司或者为朋友、亲戚进行借贷,都要考虑到自己应该承担的借款还款责任。这是个人的经济属性和法律责任发生决定的。一定要谨慎。不能借贷时觉得抹不开情面,贷款还款时又觉得自己心不甘、情不愿,觉得自己吃亏、上当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有的律师说,如果是公司担保了,那么应该更多地追究公司的责任,而不能是一味地追究贷款人的责任。事实上可能吗?

确实,有的员工贷款时企业进行了担保,因为这样有助于贷款的审批和发放。在偿还贷款时贷款机构当然会同时追究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这是毫无疑义的。

但是,还款的第一来源和责任人是借款人,担保人只是第二还款来源,贷款机构在追究还款责任时首先肯定向借款人追款,然后才是向担保人追责。

更重要的是,当贷款难以归还时,肯定是公司已经出现了资金问题或者经营困难,否则也不会出现借款难以偿还的情况,这个时候追究公司的责任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而借款人肯定会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借贷责任。这也是毫无疑义有。

其三,还有的律师说,借款人可以起诉贷款合同无效,因为是被迫的,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难有证据证明你的被强迫性,贷款合同无效是不现实的

有的律师认为这样的贷款合同,借款人可以起诉贷款合同无效,借款人不承担贷款还款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要有一个前提,一是证明你的贷款行为是被逼迫的,不是自己的主观意愿,事实证明这一证明很难,你不能自己说是被逼迫的,那么基本上难以拿出证据;二是证明银行与公司在个人贷款过程中有共谋行为。事实上,有的银行也许是知情的,但是却无法有足够的证明说明银行是共谋;而有的银行根本不知情,只是贷后检查对资金流向的监控不到位而已。

其四,个人贷款被公司使用贷款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实际情形比较复杂,难以定论

个人贷款被公司使用,如果是银行参与的甚至是共谋的,那么,毫无疑问银行是有责任的,这也是很多借款人觉得银行应该承担责任的地方。但一般情况下,即便银行的客户经理或者支行行长个别人知晓,却仍然无法界定银行在其中的行为,因为银行从客户经理到支行行长与企业串通是相对容易的,但是如果说银行的客户经理、支行行长、分行审批审查人员、分行主管总经理、主管行长都是知情或者串通是很难的,除非直接有银行分行行长或者主管信贷的副行长的直接参与。因此,正常情况下要银行承担责任是很困难的,关键的是证明。

因此,从上面的案例来看,个人借款供公司使用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不愿意或者难以承担偿还责任,都需要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的还款责任。建议不要为公司资金需求进行借款,更不要相信公司所谓的借款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承诺。这样的承诺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作者:麒鉴,资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本文作者原创,严禁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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