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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时期物质财富直接生产者所受的剥削,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文/吕海峰

话说,关于我们人类上古时期许多物质财富直接生产者所受的剥削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这个问题事实上近年来,不仅仅是在我国引发了广泛得探讨,即使在国外现在也成为了一个历史热点。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们就一起前往查看一番。www.098870.com

首先,我们先共同回忆一下我们人类社会处于上古早期的一个基本结构。当然,在分析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方面,我们在研究古代东方社会的时候,应当区分出那些是古人本身所接受和明确地表达出来的与公民权有关的社会观点。另一方面,我们在研究东方古代社会的时候,应该适当区分已经客观存在的关于具有阶级性的社会经济划分。包括其中每一个集团在社会生产体系当中所占有的一定位置,并且,彼此之间因其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不同,进而造成获得或者被剥削社会财富份额的不同以及因为这一份额多少的不同而形成的相互对立。

也就是说,我们要想搞清楚上古时期许多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所受的剥削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就必须首先搞清楚当时的社会所有制到底有何不同?因为任何时期的土地所有制规则都会在最大程度上决定当时一个社会的经济划分,而且,也符合当初古人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当然,我们也应该明白,当时许多上古年代的法学家关于君主自己本身是应该属于私有者还是应该属于公有者始终有着不同的意见。而这个问题直到中世纪的时候,才基本上达成了一致。因为,我们知道,在上古年代,任何国家的主权和所有制其实并不是一致的。许多古代的君主在不丧失土地主权的前提下,都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让自己的臣民从自己的手中购买土地。这种例子尤其常见于阿卡德王国、以色列王国等。并且,一般而言,国家和君主拥有其领土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仅仅是不包括神庙的庙产。

当然,当我们回望人类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还有前亚)时,也不能说当时的所有土地都是归王朝所有,但这并也不能说明当时的公民就能够拥有私产。而且,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当时,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亚洲,直到古代晚期,任何一个人都还不知道私有制为何物。

显然,也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上古时期物质财富直接生产者所受的剥削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答案是:应该属于农奴或者奴隶一类的性质,自身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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