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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支票 汇票区别及相关知识(表格总结)

本票 支票 汇票区别及相关知识(表格总结)

 

 

本票

支票

汇票

 



定义

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性质

自付证券

委托证券

委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提示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之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之内付款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背书 保证
付款追索权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见下表)

 

 

 

 

 

 

 

 

 

 




 

背书

承兑(汇票特有)

保证

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记载方法

汇票背面或粘单上

汇票正面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记载于汇票正面;为背书人保证,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不得记载的内容及相应后果

1)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2)部分背书无效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效力

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付款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共同保证人之间对持票人都承担连带责任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本票、支票都适用

汇票特有的制度

本票适用,支票无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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