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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未签协议 6万元被判为借款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龚明出资6万元合伙“入股”一铁砂厂。一年后,该厂亏损,龚明想要回6万元,该厂股东称股金全亏了。那么,这6万元能要回吗?

朱林、龚强和廖平在黄冈市罗田县经营一家铁砂厂。龚明眼红铁砂利润,多次提出入伙。2008年10月,朱林答应龚明入伙,收其股金6万元,口头约定日后再签合伙协议。

龚明说,交股金后,他多次要求签合伙协议,朱林以种种理由推脱。次年11月,铁砂厂停产。经司法所主持,铁砂厂进行合伙结算,亏损达60%。清算时,三股东认为,龚明入股后未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虽为甩手股东,但应按约定承担合伙经营的亏损。

龚明不同意,向罗田县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其6万元借款。

罗田县法院一审时了解到,铁砂厂停产后,经司法所主持,龚明入股的6万元被三股东进行分割,廖平名下2万,龚强名下1万,朱林名下3万。

法院据此认定,朱林向龚明吸收股金,应认定债权债务关系。龚明与朱林未签合伙协议,亦未参与经营、管理、清算等活动,合伙入股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朱林偿还龚明6万元。

朱林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去年,黄冈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罗田法院再审查清,朱林等三股东将龚明的出资款6万元,分别列在朱林、廖平、龚强的股金名下,算到三人的出资总额中,龚明并未真正入股,无需承担亏损。

再审认为,龚明的6万元转化为三股东的合伙债务,三股东应按其各自借入的金额予以返还,并互负连带偿还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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