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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念斌那篇文章的评点

【该文,近乎胡扯!】(20150826发于微博)

        关于该文,我午前先后写的两帖如下:

        帖一:该文作者对“疑罪从无”的理解,是有偏颇的,而拿”……13年……“来说事,则更是无厘头。 

       须知:“疑罪从无”,并非已严格而完备地排除了当事人的任何犯罪可能,而只是尚不能严格完备地判定其犯罪,换言之,这四个字,表述的并非“犯罪事实及证据”具体怎样,而是在强调某种司法审判原则之政策取向。


       帖二:作者所谓“仍找不到真凶”或“还没找到真凶”之议论,几乎胡扯,因为那些“找”与遵从“疑罪从无”而“这次做的无罪判决”并无什么本质上联系。换言之,即使“此次”根据“疑罪从无”判了念斌无罪,但至少在逻辑上他仍是嫌犯——故此,福建警方并未对“念案”做“销案”处理,而是仍保留着对其的持续侦察——这是对的,而且也是“疑罪从无”之判决的题中之义,既合法理,又合逻辑。 

进一步看,人们至少应学着去区分两种“无罪判决”: 

①已有严格而完备的证据链证明某甲“无罪”,比如某甲是被恶意诬告的……;

 ②尚无严格完备的证据链证明某乙“有罪”(即疑罪),且因遵从“疑罪从无”原则而判某乙“无罪”。

如果作者连上述两种“无罪”都区分不清楚,那么最好还是别写这类主题的文章————写出来,也是下三路的货色,既添乱,又混淆视听!

……………………………………


午后,续写的简议——“疑罪从无”的某种“消极意涵”:

        庄子在谈“盗亦有道”那节文字,区分出两个层次的“盗”:大盗与小盗……

       为了叙述简便,在不甚严格的意义上借用庄子的这两种“盗”的说法,我们或许可以这样来描述“疑罪从无”的某种“消极意涵”,比如:较之“小盗”,恰恰是“大盗”,他们被“疑罪从无”的概率会更大些,换言之,在因遵从“疑罪从无”而被判无罪的这个获益群体中,“大盗”极可能比“小盗”多得多,也即其占比会更大些。

……

       当然,揭示“疑罪从无”之“消极意涵“,并不是要否定其积极意涵,而是为了促使人们能够更完整从法理、逻辑、司法实践……等方面去理解其复杂性。


《念斌案检讨:论司法正义的最终实现》念斌无罪获释这五年:被“嫌疑人”身份笼罩的人生[/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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