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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给亲戚做手术并发症死亡,家属在法庭上翻脸了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27日,患者束某因“进食后上腹部闷胀不适两月余”至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胸外科就诊,该科某医生为其亲戚。束某入院时提供了外院胃镜报告,报告显示“贲门后壁见25px溃疡,底新鲜渗血;病理提示为贲门局部粘膜腺上皮中-重度异型增生”。入院诊断:贲门早癌。入院后完善CT示贲门及胃窦壁稍增厚。2018年9月4日,被告为患者束某在全麻下进行了贲门癌根治手术,束某亲戚亲自为其手术,术中未见贲门口肿块,仅局部拟有组织增厚约1.0×25px大小,周围组织无明显侵犯。9月5日的病理诊断为胃贲门小弯侧粘膜慢性炎伴少量腺体肠化,少量腺体轻-中度异型增生;未见肿瘤组织转移。术后患者束某体温持续在37.8℃至38℃之间,至9月14日凌晨1时,束某出现胸闷并转至ICU治疗。9月20日,腹部增强CT考虑吻合口瘘,被告予患者经内镜下放置鼻胃管引流,但束某病情无好转,反复发热,于2018年10月1日再行剖腹探查手术。其后束某病情每况愈下,于2018年11月12日死亡。

  原告(束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束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医院不存在过错,治疗符合常规,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患者入院前已有胃镜活检病理提示贲门局灶腺上皮中-重度异型增生,被告仍予诊断为贲门癌,明知患者合并有糖尿病、脑梗塞等基础疾病不利于手术康复,仍予行不必要的根治手术,术后病理诊断胃贲门小弯侧粘膜慢性炎伴少量腺体肠化,少量腺体轻-中度异型增生,也否定了贲门癌诊断,但此后直至患者死亡被告医院一直未予修正诊断,仍认为患者由恶性肿瘤术后并发症及基础疾病等引发严重胸腹腔、纵隔感染,胃肠功能持续障碍,医方出具的死亡记录亦未对临床诊断进行修正。众所周知腺上皮异型增生存在多种可替代治疗方案(如ESD,药物治疗观察,动态复查胃镜等),但被告医院均未告知患者及家属。患者出现吻合口瘘后,相关治疗非常不及时,包括引流、剖腹探查等等均在病情明确后数天才进行,同时术后肠内营养支持也不到位。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与束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患者束某在外院已经检查出贲门局部粘膜腺上皮重度异型增生,存在手术指征,被告以手术方式治疗没有过错,同时术前也告知患者存在替代治疗方案,为患者束某进行手术的医生系其亲戚,已在病理检查报告单的右侧空白处手写ESD,并还告知了患方其他医疗方案。患者束某手术初期出现了较小的吻合口瘘,通常情况下患者自身的机体功能是可以逐步自愈的,故被告未进行引流手术无过错,经观察后吻合口瘘未能愈合,再行引流及后续的剖腹探查并无过错。且患者胃肠功能不全,缺少动力,通过胃肠补充营养,难以吸收,被告对于静脉营养方式从未放弃,原告指出的肠内营养支持也不到位不符合事实。不认认可鉴定意见中认为被告承担同等到主要责任的认定。同时患者束某尚欠医疗费486926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尸检结论:对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认为,束某系经上腹正中切口贲门癌根治手术后并发吻合口瘘,食管气管瘘,继发胸腔、腹腔严重感染致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对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资料,被告对患者束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和鉴别诊断不到位,贲门早癌诊断不成立;术前医患沟通不充分,替代治疗告知不充分;患者出现吻合口瘘后,应当积极进行引流,引流效果不好后应当及时剖腹探查,相关处理不及时;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同等-主要原因。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束某因“进食后上腹部闷胀不适两月余”至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胸外科就诊,双方医患关系成立。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针对患者束某治疗的可替代方案说明存在重大瑕疵;被告在患者束某患有糖尿病、脑梗死等疾病基础上应当预见其可增加手术并发症发生几率,应当预见吻合口瘘;在术后出现并发症后,延误了进一步治疗的时机,致使患者束某某丧失吻合口瘘治愈的机会,增加了死亡后果发生的风险,且对于患者营养评估不够未在早期给予肠内营养;存在重大过错。上述过错与束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54598.6元。

  笔者提醒

  1.患者找亲戚看病靠谱吗?

  找亲戚看病确实会省心很多,许多繁杂的程序会省略,很多时候可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手术,甚至可以争取到水平高的医生治疗,有时还能节省不少费用。但是疾病和新冠病毒一样,不会因人而异,不会因为治病的医生是亲戚而变得更容易治疗,该完善的检查、该进行的术前准备、该服的药物一样都不能少,找亲戚看病应当把目的放在提供方便上面,而不能以减少费用、增加疗效为目的,不然适得其反。

  2.医生给亲戚看病应当如何进行?

  给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和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一样,该有的程序一样都不能少,就本案而言,因为是亲戚,被告医生给患者轻率的下胃癌结论,并与之行根治术,不进行完整的术前谈话,让其充分了解手术风险和各项替代治疗方案的利弊,同时未进行严格的术前讨论,评估手术风险,术后也不按常规及时进行引流和剖腹探查。可能正因为是亲戚,各种程序、治疗都不按常规来操作,造成这种严重后果。在林律师十余年的从医生涯中,总结的经验是:越是熟人看病,越要认真负责,按流程来操作,否则不只是坏掉名声,还会损害患者健康生命。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规范术前谈话、术前讨论,特别是复杂高风险手术,术前进行高风险谈话,让患者及家属充分认知手术应有的风险,了解各种替代治疗的利弊,使并发症出现后患者及家属能够理解,从而减少医疗纠纷发生;针对熟人、亲戚看病,制定成文的制度,使必须的就诊流程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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