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双方约定的“高估冒算罚款”条款为惩罚性违约金,鉴于违约金比例过高,酌情予以调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涉案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补充合同更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因此合同中的“高估冒算罚款”条款不符合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格式条款。对该条款的约定是双方的私法行为,并非行政处罚性质,应定性为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从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审定表看,河南七建确有高估冒算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违约责任。但鉴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对约定类惩罚性违约金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加之,高估冒算会有认识分歧成分,认为涉案双方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的比例过高,应予调减。根据公平原则和本案实际情况调减为 1% 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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