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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的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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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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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市体育局2020年度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

A市体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以及《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的通知》(A财监函〔2021〕3号)、《A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预算单位2020年度财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N财监〔2021〕17号)的有关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自2021年6月15日起,对A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2020年度预决算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预决算管理方面

(一)关于非税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的问题。

A市体育场在其他收到的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收取单位公租房租金,并直接从中支出公租房修缮费,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此科目余额为300,258.74元,上述结余未作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时上缴财政。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十二)其他非税收入”,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以及《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一、预算管理方式……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督促A市体育场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租房租金作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时上缴财政。

(二)关于X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金支出进度缓慢的问题。

市体育局2020年第96号凭证显示,市体育局于2020年12月24日将X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金7,313,513.60元转入代发户,其中526,452.80元于12月31日支付,其余6,787,060.80元在2021年支付。

经查,X省第十四届运动会于2019年11月18—30日在M市举行。根据有关政策,我市对在此次运动会取得前八名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单位给予奖励。市体育局于2020年11月26日才正式行文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奖励方案:《A市体育局关于给予我市参加X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奖励的请示》(N体字〔2020〕151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8日向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反馈办理意见,同意安排奖励资金。市财政局于2020年12月18日将指标下达市体育局。检查组认为,造成该笔资金无法在2020年全部完成支出的主要原因是,市体育局对预算支出管理不严,未及时制定奖励方案报审,从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结束到正式报审奖励方案,时间跨度近一年。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以及《A市财政局关于编制A市本级2020—2022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202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N财预〔2019〕264号)“(六)继续加大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结合力度。各部门在编制2020年部门预算时,要明确项目的实施计划和执行进度,前期工作未完成的项目不得纳入部门预算……”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今后进一步加强对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管理,明确项目的实施计划,合理安排预算支出进度,加大预算执行力度。

(三)关于违规拨付资金的问题。

A市体育管理培训中心2020年12月第54号凭证,从零余额账户转账27,846元到本单位基本户,且截至2020年末,转至基本户的该笔款项未实际对外支付。

A市体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0年12月第51号凭证,从零余额账户转账84,700元到本单位基本户,且截至2020年末,转至基本户的此笔款项未实际对外支付。

以上行为不符合《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间转账行为的通知》(N财库〔2017〕64号)“二、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除下列支出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一)依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制度规定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二)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从工资中代扣的支出;(三)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项目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确需将资金支付到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的;(四)学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五)使用同级财政预算单位资源需要缴纳的场地费、培训费等;(六)尚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水费、电费、银行手续费等;(七)省级以上文件明确要求转入专用账户管理的资金(违反财政部门资金支付规定的除外);(八)按《关于A市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南财库〔2013〕139号)的要求,每年4月1日前归还年初部门预算未下达前经财政局审核批准的垫付资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应严格遵守《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间转账行为的通知》(N财库〔2017〕64号)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拨付资金。

二、财务管理方面

(一)关于往来款项长期挂账以及结余资金未及时清理的问题。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市体育局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827,823.42元,2020年以前其他应收账款应收未收数额较大,且账龄久,未及时清理;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2,898,864.03元,其中:以前年度其他应付款贷方余额1,255,850.27元中有涉及多年前的应付未付款项未及时清理;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余额109,175.27元,其中: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借方余额4,172.04元,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借方余额834.41元,应交其他税费借方余额111,254.40元,以上三项为以前年度应退回税款,合计116,260.85元。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A市体育场暂存款期末余额26,441.00元、局网期末余额8,930.90元、土地收益金期末余额40,052.79元、体育场看台改造期末余额91,262.30元、体育场器材维修期末余额28,898.29元、固定资产投资奖金期末余额699.80元、公共体育服务费期末余额5,077.14元、邮电费期末余额-25,700.03元、场馆椅子改造期末余额188,327.85元、田径场草皮维护期末余额219,485.30元、看台及配套用房改造期末余额442,147.90元、岗亭维修保险费期末余额6,875.00元、邮卡退费期末余额3,425.54元,合计1,035,923.78元,该部分结余为往年度的往来挂账,账龄过长,未及时清理。

3.A市体育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应交税费”期末余额234,835.26元,其中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期末余额-57,747.53元、应交教育费附加期末余额244,002.74元、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期末余额-8,309.81元、应交车船税期末余额1,144,839.49元、应交房产税期末余额-973,381.85元、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期末余额-120,984.11元、应交个人所得税期末余额-4,232.86元、单位应交企业所得税期末余额10,649.19元,上述结余系以前年度累积挂账,账龄较长,未及时清理。

4.截至2020年12月31日,A市体育场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122,256.78元。其中职工网络59,210.29元、邮电费10,513.92元、水电费29,307.61元、律师费33,262.00元,合计132,292.82元,均为2019年底前余额挂账,后续无发生额,未及时清理。

5.A市体育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直接从收取的水电费及垃圾费中开支水电费及垃圾费,垃圾费期末余额11,341.86元、水电费期末余额1,073,798.01元,合计1,085,139.87元,此余额为溢价收款减除开支单位办公楼用部分水电费后结余,结余部分未清理。

以上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期末结转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应无余额”以及《A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N府发〔2014〕10号)“六、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四是加强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对部门暂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组织开展每年两次以上的定期全面清理……”和《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A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预算管理促进财政平稳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N府办函〔2020〕65号)“二、盘活存量资金资产,挖掘财政增量财力……(五)加强预算单位资金清理。全面开展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自查和重点检查,应收回的结余资金全部收回财政;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建安劳保费结余用于支持建安企业复工复产等支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以及A市体育场及时清理现存的往来款项,同时切实加强对暂存款项、结余款项的管理,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暂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组织开展每年两次以上的定期全面清理。

(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市体育局名下有6个银行账户。其中:

1.中国建设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基建户(尾号4736),截至2020年12月30日账户余额67,828.75元,该账户未并入货币资金科目核算,2020年全年未发生除银行费用及银行利息外的业务。

2.中国工商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体操世锦赛账户(尾号0286),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874,652.64元,除银行费用及银行利息外最近一笔业务发生于2016年6月7日,已不使用,且该账户未并入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3.市体育局名下6个银行账户中同时存在两个基建户,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基建户(尾号4736),已不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A市邕宁支行体校基建户(尾号9520),在用。

以上不符合《A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南财预外〔2003〕42号)第八条“A市本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第二十八条“A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以及《A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14〕10号)“六、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四是加强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及时清理单位银行账户现有结余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坚决按规定予以撤销;短期内无法撤销的,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严格审批管理,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同时实行年检制度,查明财政存量资金情况,适时予以撤销”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严格按照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撤销已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并按照预算执行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清理单位银行账户现有结余资金,同时应将所有账户纳入单位的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全面真实反映单位账户情况。

(三)关于未定期对单位实有资金进行清理的问题。

截至2020年12月31日,A市体育管理培训中心基本户余额107,381.90元,A市体育产业发展中心基本户余额为285,459.93元,两项合计392,841.83元,未处理上缴。

以上行为不符合《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工作的通知》(N财库〔2020〕49号)“(一)清理范围纳入清理的预算单位为市本级所有级次预算单位,清理的范围为:(二)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的范围:结合2019年市本级部门决算报表,对各预算单位的年末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对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中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包括项目已完工结算不再需要支出的资金,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而无法形成支出的资金),'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结转结余资金,上级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在2020年6月底仍未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以及其他需要清理的结余资金等进行清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督促A市体育管理培训中心、A市体育产业发展中心加强对单位实有资金清理,基本户除保留应付税费、社会保障缴费、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外,其余部分应及时清理上缴财政。

(四)关于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问题。

市体育局2020年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仅用于核算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和职业年金单位部分,个人社会保险费、个人公积金、单位公积金和个人职业年金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A市体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0年度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基本工资、职业年金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A市体育场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和职业年金单位部分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职业年金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工资、个人所得税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A市体育运动学校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职业年金单位部分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职业年金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2201应付职工薪酬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及所属单位立即整改,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均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五)关于在建工程二级明细科目使用错误的问题。

市体育局支付A市体育运动学校工程进度(68,265,370.21元)与监理费等其他费用合并用“待摊投资”二级明细核算。

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在建工程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和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和税费支出。明细科目具体核算内容包括:……监理费、招投标费、社会中介审计(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的规定,应调整至“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二级明细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立即整改,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范设置会计明细科目。

(六)关于增值税科目使用错误的问题。

通过抽查A市体育场2020年12月第17号凭证,开票销项税均通过21010101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1.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业务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本科目(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本科目]”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A市体育局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范设置会计明细科目。

(七)关于“货币资金”“累计结余”“专用结余”等科目未结转的问题。

A市体育场科目余额表尚有下列表科目余额未结转:                                         

                                                     

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督促A市体育场立即整改,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范设置会计科目,处理好新旧制度衔接问题。

(八)关于记账凭证附件不完善问题。

1.A市体育管理培训中心部分记账凭证附件不完善,抽查发现:2020年12月第20号凭证支付A市健身气功等公益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费用25,000.00元;2020年12月第21号凭证支付A市铁人三项公益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费用17,000.00元;2020年12月第22号凭证支付A市游泳公益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费用17,000.00元;2020年12月第23号凭证支付A市国际象棋公益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费用17,000.00元;2020年12月第47号凭证支付A市健身健美公益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费用17,000.00元;2020年12月第48号凭证支付A市足球公益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费用17,000.00元;2020年12月第51号凭证支付A市健身气功、八段锦公益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费用25,000.00元;均未附上相应的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学员签到表、照片以及举办培训班的审批文件等材料。

2.市体育局2020年12月第130号凭证,从零余额账户转账18,28,400.00元至基本户;2020年12月第131号凭证,从零余额账户转账396,650.00元到基本户,均无附件;市体育局在对收回的应缴财政款进行账务处理时所附附件不全,不能明确其数额,具体凭证如下:JZPZ-03-0002、JZPZ-04-0028、JZPZ-09-0011;市体育局在上缴财政款时上缴的数额(龙船处置收入74,390.00元)与后附原始凭证所示的数额(请示文件中写明处置收入为88,000.00元)不符,且未附实际处置时的收据,具体凭证如下:JZPZ-05-0023。

以上1不符合《A市财政局关于印发〈A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行〔2018〕481号)第十七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的规定。

以上1、2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以及市体育管理培训中心立即整改,进一步完善、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记账凭证附件完整。

(九)关于费用支出无发票的问题。

市体育局2020年12月第108号凭证,报销赴海口市观摩2021年海口马拉松赛机票费4,410.00元,未附上相关票据;支付利息无发票,合计金额803466.66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以及《A市财政局关于印发A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行〔2014〕442号)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立即整改,将尚未索取发票尽快追索,进一步加强对费用支出票据的审核工作,对于预支付款项应及时索取发票。

(十)关于会计档案未按规范归档的问题。

1.市体育局2020年1—12月的会计凭证、A市体育管理培训中心2020年12月的会计凭证、A市体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0年12月的会计凭证、A市体育场2020年1—12月部分会计凭证未按时装订成册。

2.A市体育场部分会计凭证装订封面内容未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如2020年8月第59号至第119号凭证未填写单位名称、凭证册数等内容,2020年10月会计凭证未填写装订封面内容;A市体育运动学校2020年1—12月部分会计凭证装订封面内容填写不齐全,如2020年9月第三册、2020年11月第二册等无相关人员签字,2020年6月第四册、2020年8月第一册等未填写单位名称。

以上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第六十九条“......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及所属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尽快完成档案整理归档,进一步完善会计基础规范工作。

三、资产管理方面

(一)关于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1. 未按要求进行年末固定资产盘点。

市体育局只提供了2020年8月青少科、群体科、竞体科3个部门的自行盘点表,未进行全面的年度固定资产盘点,盘点工作不完善,盘点表设置不规范,未体现账面数量与实际盘点数量,未形成盘盈盘亏与最终盘点结果情况汇总表。

以上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A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N财国资〔2015〕206号)第十六条“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少于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按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 固定资产已灭失或已移交但未进行核销处理。

市体育局体育场馆用房(办公楼、训练馆)原值3,737,640.04元,已不存在,但未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手续。类似情况还有公务用车,公车改革后市体育局已无公车,但固定资产明细清单还显示有6台。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及时办理已灭失或已移交的固定资产的核销处置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3. 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抽查盘点市体育局固定资产发现:固定资产明细清单显示龙舟数量31艘,其中2004年购入10艘、2008年购入13艘、2014年购入1艘(实际购入8艘,记账错误);实地盘查发现共有龙舟40艘;抽查照相机(摄像机)发现:固定资产明细清单显示照相机(摄像机)数量10台,实地盘点发现只有3台;抽查电冰箱(制冷设备)发现:固定资产明细清单显示电冰箱(制冷设备)数量11台,实地盘点发现只有5台;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以上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及《A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国资〔2015〕206号)第十六条“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少于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按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账和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 固定资产账务记录不规范。

市体育局2020年12月第82号凭证,购入办公桌3张、办公椅1张,共4,420.00元,未附相关购货发票,直接作费用支出,未按固定资产入账;A市体育运动学校6月20号凭证显示,2020年6月29日A市体育运功学校购买身份证识别仪3台,单价为1,200.00元,直接作费用支出,未按固定资产入账。

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以及A市体育运功学校立即整改,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财务核算。

(二)关于无形资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1. 无形资产未定期进行盘点。

市体育局2020年未对无形资产进行盘点。

以上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A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国资〔2015〕206号)第十六条“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少于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进一步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按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 无形资产核算不规范。

市体育局固定资产明细清单中无形资产的原值与累计摊销额均为237,076.00元,该笔无形资产原值放在了固定资产中核算,但摊销额放在无形资产中。

无形资产(基础软件)于2014年9、10月购入,折旧年限6年,已经不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处置。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3,224,210.00元,未提供不能摊销的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说明。

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第十九条“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立即整改,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无形资产财务核算,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盘点核查,确保单位无形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四、内控制度方面

(一)关于内部控制手册未成文印发的问题。

根据单位提供的检查材料显示,市体育局、A市体育管理培训中心、A市体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A市体育运动学校、A市社会体育发展中心的内控制度没有形成红头文件,未正式印发。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及所属单位立即整改,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单位内控制度形成红头文件正式印发并组织学习,确保人人知晓,充分发挥内控制度对提升单位内控管理的作用。

(二)关于先出差后审批的问题。

A市体育管理培训中心2020年12月第19号凭证报销差旅费6,741.00元,出差时间为2020年12月6日至9日,出差审批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先出差后审批。

以上行为不符合《A市财政局关于印发〈A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南财行〔2014〕617号)第四条“市本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督促A市体育管理培训中心严格按照市本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差旅费报销审批,不符合流程的费用支出不予报销。

(三)关于工程款支出审批不严谨的问题。

1.市体育局在建工程未制定工程款审批制度。

2.市体育局支付A市体育运动学校工程进度款(68,265,370.21元)时,工程量确认资料无单位财务人员、单位负责人审批;凭证JZPZ-01-0007,实际支付第十六期工程进度款及其他费用,摘要标注为十五期,且附件未见相关工程进度确认手续;凭证JZPZ-10-0014,支付第十八期工程进度款及其他费用,附件未见相关工程进度确认手续,资金支出报批单未注明资金来源、出纳未签字;凭证JZPZ-12-0002,支付第十九期工程进度款及其他费用,附件未见相关工程进度确认手续,会议纪要手写修改;凭证JZPZ-12-0079,支付第十七期工程进度款及其他费用,附件未见相关工程进度确认手续;凭证JZPZ-12-0080,支付第二十期工程进度款及其他费用,附件未见相关工程进度确认手续。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和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尽快单独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设置科学合理审批流程,加强对工程进度监督,确保重大项目支出与业务进度相匹配。

(四)关于费用报销审批签字手续不齐全的问题。

市体育局2020年12月第129号凭证,支出报批单会计、出纳未签字;2020年12月第84、107号凭证,支出报批单资金来源未填写;2020年12月第17号凭证,无发票入账;2020年12月第133号凭证,无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未签字;2020年9月第28号凭证,原始凭证粘贴单上证明(验收)人未签字;2020年12月第67号凭证,原始凭证粘贴单上证明(验收)人未签字;2020年12月第73号凭证,原始凭证粘贴单上证明(验收)人未签字。

以上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加强费用报销单据审核工作,对于不合格单据不予报销。

(五)关于票据台账登记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A市体育场提供的《A市体育场发票签收表》以及2020年财政发票存根显示,A市体育场未将开具的全部财政票据都进行登记,签收表上登记的财政票据与实际开具的财政票据数量差距巨大,如2020年9月23日开具了36份财政票据,但并未在签收表上登记;2020年7月23日开具了19份财政票据,但签收表上只登记了1份。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督促A市体育场立即整改,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票据使用登记,完善票据管理台账。

五、政府采购管理方面

(一)关于政府采购文件归档不齐全的问题。

根据市体育局提供的2020年度会计材料和项目材料核实,下列采购事项记账凭证未附全相关的原始凭证:

1. 2020年12月第30号凭证,A市运动员营养品采购,涉及金额34.694万元,无采购合同备案意见表、成交通知书、竞标函、谈判文件、竞标报价表等材料。

2. 2020年12月第129号凭证,支付体育局机关电梯采购费用401,400.00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223,000.00元、第二笔178,400.00元),未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或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采购合同备案意见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表等必要的佐证材料。

3. 2020年12月第55号凭证,1998—2005年档案整理、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13.0963万元,询价采购邀请函未盖公章,报价函、报价表为空表。

4. 2020年6月第46号凭证,互联网+全民健身服务平台—运动绿城运维服务费14.98万元,合同约定验收后付款,无验收手续已付款。

5. 2020年12月第61号凭证,室外健身路径器材15.60万元,无竞标报价表、竞标产品技术资料表及澄清函、验收手续。

6. 2020年12月第84号凭证,A市为民办实事服务群众健身项目一代健身路径器材采购费(B分标)247.00万元,未附全相关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未盖章,无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表,无采购合同备案意见表。

7. 2020年12月第107号会计凭证,A市为民办实事服务群众健身项目一代健身路径器材采购费(A分标)188.73万元,所附政府采购合同甲方信息未填写且甲乙双方均未盖章,无采购合同备案意见表,无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表。

8. 2020年11月第46号凭证,采购印刷财务凭证费用,1,152.00元,合同填写不规范,甲方无签字,无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表,无合同备案意表。

根据A市体育管理培训中心提供的2020年度会计材料和项目材料核实,下列采购事项记账凭证未附全相关的原始凭证:

9. 2020年12月第41号凭证,采购国民体质测试中心环保袋制作26,250.00元,采购合同内容不规范,第六条费用结算部分,未写清验收合格后几个工作日内申请支付令、付款,且无验收手续。

10. 2020年12月第43、44号凭证,采购2019年文书档案整理及数字化(541.20元)、人事档案整理及审核(10,000.00元),未附采购合同、报价表、验收手续等材料。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及A市体育管理培训中心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尽快收集完整相关文件资料。

(二)关于政府采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条件支付采购款的问题。

市体育局2020年12月第129号凭证,支付体育局机关电梯采购费用401,400.00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223,000.00元、第二笔178,400.00元):第二笔资金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合同约定“甲方收到发货通知单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计人民币178,400.00元”,但市体育局在未收到发货通知单的情况下已付款。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政府采购付款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三)关于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的问题。

A市体育管理培训中心2020年12月第35号凭证,采购国民体质测试中心监控设备套装(含安装)5,995.00元,于2020年11月26日验收,但采购合同于12月4日签订。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六、其他方面问题

市体育局宋某于2019年8月26日提前退休,市体育局2020年1—12月共为其缴纳单位住房公积金10,404.00元,代扣代缴个人住房公积金10,404.00元。

根据有关文件,《中共A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N办发〔2012〕105号)已于2019年9月18日废止,为提前退休的处级干部缴纳住房公积金已无政策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体育局停止为退休人员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并联系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将为其多缴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从其个人账户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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