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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射洪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7-12 15:40:44  点击次数:9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射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全县国有企业及政府性投资公司以项目业主身份,对应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受让人)的活动。
第四条 本县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须报经县公共资源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坚持管办分离、统一交易、统一监管、透明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坚持“六统一”原则。即统一信息发布,指所有交易信息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上统一发布,国家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同时发布交易信息;统一报名,指所有交易项目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报名,国家有其它规定时从其规定;统一交纳保证金,指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立交易保证金专用帐户,所有交易保证金递缴至中心专用账户中,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代收代退;统一进场交易,指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进行交易;统一操作规程,指县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全县统一流程进行操作;统一现场管理,指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县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水务、交通、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县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监办)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项目业主贯彻落实县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县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六统一”原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项目业主在中心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督促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履职尽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唯一指定的交易场所,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其它相关配套服务。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未经批准,进行场外交易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备案,不得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一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六统一”原则;负责建立和管理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负责组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电子监控系统,为行业行政监管、行政监察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受政府委托,行使政府集中采购职能;负责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实时监督工作,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鼓励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委托代理制。交易项目业主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进场交易。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代理公司、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权限范围内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以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县国有企业及政府性投资公司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权限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包括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政府性投资公司经营性资产(含房产等)的转让处置权、经营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五)公共债权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的处置。
(六)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的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以及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的经营权等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交易;农业综合开发、扶贫项目、移民开发项目、重大科技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其他依法应当采取招拍挂或其他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
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必须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县相关职能部门和县监察局招监办备案。
第十五条 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报名、交易文件的发出、保证金递交、评标(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十六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的交易项目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之外的交易活动,按照项目业主自愿的原则,凭书面申请,可以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执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规则和流程,且不得随意撤回申请,变更交易场所。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
(一) 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
(三) 比选;
(四) 竞争性谈判;
(五) 单一来源采购;
(六) 询价采购;
(七) 公开拍卖;
(八) 挂牌竞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具体交易方式和组织形式由法定职能部门依法核定。因特殊原因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需要变更交易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进场交易。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报批:项目业主向相应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项目审批文件、交易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意见书。
(二)申请交易:交易项目业主持规定资料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的申请,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立即受理。
(三)备案登记: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将交易公告(信息)、交易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四)发布信息:交易公告(信息)除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外,同时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五)报名:除国家有规定必须在指定网站报名外,其他交易活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购买人等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报名。
(六)交易文件: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备案)的交易文件上传中心网上,供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购买人等下载。
(七)保证金: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购买人等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专用帐户统一递交交易保证金。
(八)交易活动:按照相应职能部门核定的交易方式、全县统一的交易程序和交易文件约定的交易时间,交易活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进行交易。
(九)结果公示: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依法将交易结果在法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上进行公示。
(十)合同签订: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由中标人、供货人等与项目业主签订交易合同,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同时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存档。
(十一)保证金退还:结果公告无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退还未中标人(供应商或竞买人)保证金;中标人(供应商或竞买人)签定合同并备案后,将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十二)资料归档:项目业主将项目交易的文件、公告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第六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受理交易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招监办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职能,监督和协调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具体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县监察局和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具有相应监管职能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参加交易活动的其他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监察等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竞买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或投诉。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招监办和各相应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制订和落实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必要的服务费,其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县原有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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