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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执行!事关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

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近日,浙江省印发《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对居家治疗的老年人

都有哪些好消息?

和民民一起来看看~

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

完善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 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

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各设区市制定。删除家庭病床巡诊费、出诊项目。

规范居家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居家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统一医保支付政策

家庭病床服务

建床对象

参加浙江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选择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建床单位。

建床病种

主要为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的疾病,后续仍需要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

● 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

● 肿瘤术后或放、化疗后需支持治疗;

● 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严重并发症;

● 骨折、关节置换术后及外伤需换药、拆线、康复等;

● 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的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严重肺部疾病。

对建床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建床申请

患者(或其监护人)因病情需要提出建床申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患者情况和建床条件进行评估,按医保规定进行审批。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生、护士。

撤床条件

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医师开具家庭病床撤床医嘱,指导患者(或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

● 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

● 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

● 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 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 患者死亡。

建床周期

一个结算年度建床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建床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其中,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支付范围

包括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以及病情需要使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上门服务费支付每周不超过3次。上述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非建床患者上门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为非建床患者提供居家(家里)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建床老年人的上门服务费,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通知》所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以政府(集体)为主举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现行项目内涵重复的不得同时收取。

内容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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