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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存在权利瑕疵的类型(二)

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说到了产权争议的问题,今天我们来说购买法拍房的另一个问题。

拍卖的房产存在长期的租赁合同

在民间借贷中, 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签订空白的租赁合同或是长期的租赁合同, 以保证在债务存续期间,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不被处分, 能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若拍卖的房产上存在有长期的租赁合同,而法院在拍卖时候没有详细查明, 拍卖成功后, 依据民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竞买人即使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能对抗租客的租赁权, 无法实际入住。并且被执行人在房屋拍卖之前就已经收到房屋的全部租金, 此时竞买人既无法及时入住, 又无法获得房屋的租金, 只是空有房屋的所有权, 竹篮打水一场空。

例如, 2015 5 月, 胡女士通过公开拍卖拍下宝安西乡盛景园一套房产, 该房产附带租约。胡女士提供的福田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租赁合同》及《福田区人民法院拍卖委托合同》显示, 该房产租赁期限为从 2012 9 月至 2017 9 23 日, 月租金 3500元。然而, 胡女士前去收房时, 承租方却提供了另一份租赁合同, 在 该 租 赁 合 同 中, 租赁期限突然变成从2012 6 月至 2032 5 月, 增加了 15 年。且在租赁合同中, 租金并非按月支付, 而是变成了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40 万, 在双方签约一周内一次性付清。胡女士将承租方告上法庭。宝安区人民法院称, 租赁合同虽是查封之后才签订的, 但因各方申请人认为去除租约拍卖会浪费大量时间及司法成本, 所以全体申请人一致要求法院带租约拍卖。因本案系附条件带租约拍卖,竞买者在竞拍时也应当知晓该房产带有租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竞买者不能破坏租约而就此事项申请强制执行。竞买者不能顺利取得该房产的相关权益的,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纠纷。 

实际居住人拒绝搬迁, 入住难

买受人成功拍得房产, 也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准备入住时, 实际居住人拒绝搬迁, 无法入住。比如原业主不讲理, 拒绝腾房, 再如房屋中有老年人、病人或未成年人长期居住生活, 这些人是原业主设定的实际居住权利, 竞买人要想通过正常的渠道, 收回房产的占有使用权, 存在困难。

例如, 2013 年, 王某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被齐先生告上法庭, 经一审、二审, 法院判决王某归还欠齐先生的 60 余万元。但此时的王某债台高筑, 无力还债。经法院查实, 王某名下还有该处房产。于是, 法院执行局对该处房产依法拍卖。申请强制执行后, 该房屋已经司法拍卖给了杨女士一家, 但是直到 2017 4 14日, 这套已被司法拍卖的房子一直被二房东刘某霸占, 仍没有交房, 法院最终决定强制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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