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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几个误区,千万不要碰!

到法院打官司的人,没有不想胜诉的,但是,打官司除了摆事实讲法律,还要讲究技巧。

一、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法律面前,讲事实、摆法律才是真理。一定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二、发言越多越好

无论法官问什么,有的当事人都要反复强调己方所有观点。这样做只会徒增庭审时长,浪费时间,无益于最终判决,甚至你的主要观点和依据都会淹没在滔滔不绝的发言之中。庭上发言一定要言简意赅,点到为止。法官不喜欢当事人对事情轮番陈述,要简单明了。

三、太盲目自信,以为读了两本法律书就会打官司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

四、把官司输赢寄托在关系上

如果你真有很牛掰的关系也许还真可以,但是大多数人都是老百姓,还是老老实实的找证据打官司吧。其实真没有大家想的那么黑,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在宪法、法律至上的今天,没有法官为了帮你去违反法律规定从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去坐牢了。

五、法官会主动帮你调查取证

要知道,谁主张谁取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也就是说证据确因客观原因你收集不到,有困难时才可以申请法官调取或者法官觉得确有必要的情况才同意收集。

六、录音录像的证据都能用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是如果你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这种证据会被排除的。

七、赢了官司就万事大吉了

其实胜诉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执行到位拿到钱才成功。万一执行不能那就是一点钱也拿不到了,遇到个老赖也是拖很长时间。执行到位才是核心的。

注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限只有二年,拿到判决后还应及时申请执行,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暖床上沉睡的懒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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