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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发票专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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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9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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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沿革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要求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州市、佛山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呼和浩特市和上海市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23日起废止。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公告〔2021〕10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25日起废止。

(三)广东地区(不含深圳)自2022年4月1日起,内蒙古地区自4月25日起,上海市自5月23日起,在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依据: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依据:《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四)自2022年6月21日起,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扩大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受票方范围在原基础上分批扩至全国。具体受票扩围时间以各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以上海为例:《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1.自2022年6月21日起,浙江省、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江苏省、深圳市、北京市,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自2022年7月18日起,湖南、陕西、安徽、江西、河南、重庆、福建、河北、湖北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以湖南为例: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3.自2022年7月31日起,青岛、宁波、厦门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以青岛为例:《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自2022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受票方范围已推广至全国。以吉林为例:《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五)自2022年10月27日起,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范围。其他纳税人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分行业、分区域、分批次逐步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范围。依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3号)

(六)自2022年10月28日起,在四川省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1.自2022年10月28日起,安徽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自2022年11月7日起,湖北、青岛、天津、青海、大连、山西、深圳……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上海为例,依据:《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七)自2022年11月30日起,在厦门市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依据:《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八)自2023年1月20日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从“全电发票”改为“数电发票”。自2023年1月20日起,上海市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本市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依据:《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九)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青岛、陕西、重庆、天津、大连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并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陕西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十)自2023年3月1日起,内蒙古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内蒙古自治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范围。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自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电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

(十一)自2023年3月22日起,吉林、河南,自2023年3月30日起,深圳、福建、宁波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以福建为例,福建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福建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详见:《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小结:开票方:(1)开始试点:2021年12月1日,广州市、佛山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呼和浩特市和上海市部分纳税人开始试点;(2)进一步开展试点:2022.4.1,广东地区(不含深圳)、4.25,内蒙古、5.23,上海市部分纳税人进一步开展试点;(3)全面扩围:2022.10.27,广东省(不含深圳市);2023.1.20,上海市;2023.3.1,内蒙古。(4)部分纳税人试点:

10.28起,四川省部分纳税人试点;2022.11.30起,厦门部分纳税人试点;2023.1.28起,大连、青岛、天津、重庆、陕西部分纳税人试点;2023.3.22,吉林、河南部分纳税人试点;2023.3.30起,深圳、福建、宁波部分纳税人试点。受票方:2022.5.10四川,6.21北京、江苏、深圳…… 2022.8.28全国范围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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