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取得4笔政府补助收入,全部满足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条件:
第1笔,2021年政府给予支持企业研发费用的补助100万,2021年支出40万,2022年支出30万。该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按照总额法核算:
第2笔,2021年政府给予的支持企业管理支出的补助150万,2021年支出60万,2022年支出80万。该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按照净额法核算:
第3笔,2021年政府给予的支持企业购买研发设备的补助120万,2021全部用于购买一套200万的研发设备,企业自筹80万。该笔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按照总额法核算:
第4笔,2021年政府给予的支持企业购买研发设备的补助200万,2021全部用于购买一套300万的研发设备,企业自筹100万。该笔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按照净额法核算:
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通过《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进行纳税调整(第1和第2笔政府补助);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的支出(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则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第3和第4笔政府补助)。
2021年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情况如下:
第1和第2笔政府补助系用于费用化支出,需通过A105040表填报。
A105040表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系填报政府补助计入会计收入(冲减支出)的部分,包含了第1笔补助中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的40万,以及第2笔补助中递延收益冲减管理费用的60万,合计100万应做纳税调减,调减数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调减金额”中予以反映。
A105040表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包含了第1笔补助中对应支出的研发费用40万,以及第2笔补助中对应管理费用支出的60万,合计100万应做纳税调增,调增数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中予以反映。
该表中12列反映的结余金额150万和递延收益期末余额一致。
第2和第3笔政府补助系用于资本化支出,需通过A105080表填报。
在A105080表填报中,对于第3笔补助,购买固定资产支出200万,其中120万系由政府补助,只有自筹部分80万原值对应的折旧方可税前列支,因此其税收上的资产计税基础为80万,按照10年计提折旧,每年可以税前列支的折旧金额为8万,会计上计提的20万折旧应纳税调增12万。同时,对应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的12万会计收入,应做纳税调减,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的第4列“调减金额”中予以反映。
对于第4笔补助,取得的200万政府补助在会计上已经全额冲减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和账面原值都为100万,因此该补助在会计上不再计入收入,也无对应支出。资产计税基础按照冲减政府补助后的净额计算,则不再涉及纳税调整,无税会差异。
在填报A105040表和A105080表后,相关的纳税调整数据汇总至A105000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同理,2022年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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